其实死刑缓期2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在罪犯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可能适用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一般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关于过两年再死还是不用死的争论,其实源于刑罚第五十条死缓变更的规定:
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所以被判死缓犯罪分子的结局其实不能确定,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其缓期两年的行为,可以三种结果,一是在这两年里犯了新的恶劣罪行,那么将执行死刑,而且不需要等两年期满,只要查实并得到最高法核准便可执行;二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非故意犯罪的),也会被减为无期徒刑;三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因为在这两年抓紧活命机会、表现良好的人占绝大多数,所以才产生了死缓就是不用死了的说法,但这其实还得看个人;而且死缓也是我国“少杀慎杀”政策和人道主义的体现,是限制死刑执行的有力措施。它严格地控制了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使因犯罪被处死的人数减少到最低程度。
但死缓不等于拿到“免死金牌”
罪犯在监狱服刑,如果出现下列问题,死缓也会变死刑
换种方式说,如果一个罪犯被判处死刑唤起两年执行,那么,缓刑两年的时间就是对其的考察期,如果在此期间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有多么的罪恶,且对此有悔改的,也没有再犯罪的,可以在两年期满之后改为无期徒刑。但并不是所有的死缓都能改无期,如果在缓刑期间不悔改,还故意犯罪的,那么两年期满之后依旧会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