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中午,宁波银行江北支行员工吴某从自家居住的小区跳楼身亡,家属称其生前多次表示手上项目过多。宁波银行对此回应:经公安鉴定符合抑郁自杀特征。
又是抑郁症,面对一起起因抑郁症而导致的自杀,面对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如秋叶般地飘忽逝去,人们在叹息、惋惜、同情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问题。
无疑,身处当今时代,工作节奏快,工作压力大,人际矛盾多,收入差别大,人们心理失衡,容易造成抑郁症的发生。
那么问题来了,抑郁症与职业病、工伤之间是否有直接关系,本律师一一解答。
一、因为工作压力大,诱发了抑郁症的发生,是不是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也就是说,职业病是因工作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抑郁症主要属于心理性的因素,精神性的疾病,因而是不属于职业病的范畴的。
二、宁波银行江北支行员工吴某从自家居住的小区跳楼身亡,家属称其生前多次表示手上项目过多,那么,该员工的死亡是不是属于因工死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照以上规定,吴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当然不属于工伤的范畴。
三、抑郁症患者增多,应引起全社会关注。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抑郁症患者高达约4亿人,每年因抑郁症自杀的人数高达百万,中国约有9000万人患有抑郁症,抑郁症患者接受治疗的大概只有8%,中国每年有20多万人因抑郁症自杀。这是一个多么庞大的数字。
问题在于,从全世界来看,现在对抑郁症的研究还很不全面,许多致病机理还不很清楚,特别有效的根治性药物也还不多。
在心理和情感的干预上,全社会也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
我们多数人,都还不了解抑郁症,有哪些特点,如何致病?那些人容易致病?什么情况下容易造成抑郁症的发生?是不是需要治疗?如何治疗?家人和朋友如何帮助患者治疗?
无疑,大城市比农村的患者多,因为房贷还款压力,子女就学压力,花销太大,收入太少,生活如同一座大山压得人喘不过气来,在这些有形无形的压力下,精神薄弱的人就容易导致抑郁症。
就拿银行业来说,现在的员工压力比过去都大。各类银行拔地而起,但存款资源少了,银行产品丰富了,竞争更激烈了,员工身上的任务指标更多更重了,争夺客户和市场的难度和压力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心理辅导,诱导员工排泄压力,就是一个课题。
当然,面对越来越多的抑郁症患者,越来越多的抑郁症患者跳楼自杀之类的新闻,更需要全社会的重视,揭开抑郁症的神秘面纱,更加有效地防治抑郁症,避免惨剧的一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