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海治多公安官微消息,5月12日早上7时许,一棕熊潜入牧民帐篷中将一女牧民叼走并咬伤致死。民警赶到后,为了避免棕熊再次伤人,只得开枪将其击倒。
悲哉!野生动物伤人,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人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特别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深入,各级政府大力实施封山育林、封沟造林、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我国各地生态环境极大改善,已绝迹多年的野生动物又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同时野生动物伤人吃人的事件,也一再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棕熊在我国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出现野生动物伤人事件,应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是不是伤了白伤,吃人白吃呢?下面律师给大家一一解读。
首先 ,我们在搞清野生动物属于谁所有?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这就非常明确了,法律上规定了国家是野生动物的主人,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于野生动物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野生动物损害的责任只能由国家代为承担,因为国家是野生动物的所有者和“监护人”。根据谁所有、谁受益,相应的谁就应该负责的法律基本原则,国家理应承担起野生动物致害赔偿、补偿的责任。
其次,如何对受害者进行补偿?
我们来看《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可以看出,野生动物致害遵循“动物致害,国家买单”的原则。《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注意,这里是政府给予补偿,而不是赔偿。国家补偿目的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对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国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国家补偿因国家合法行为引起,例如国家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而国家赔偿是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群众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这种损害是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并且是其独立动作非人类所驱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亦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因此,将完全出于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致害责任定性为国家补偿责任。它强调的是对受损者的“补助”,与作为责任和义务的赔偿是有一定区别的。
最后,各省还没有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致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各省并没有相应制定出明确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因此,经常会出现推诿扯皮的事情。
本律师最后呼吁,希望地方政府能尽快出台相关补偿标准和办法,以便将来再发生此类事件后,对伤亡者及其家庭的补偿有明确而具体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