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网小编获悉:王某某、叶某等6人在意大利某餐馆工作,回国前已出现咳嗽、头痛、发热等症状,近日分别从意大利返回青田,相继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因其入境时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浙江“青田公安”微信公众号于2020年3月10日发布警情通报,该6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那么,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问法网律师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330条、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虽被确定为乙类传染病,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是什么?
问法网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及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可知,如果是确诊病人或者是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的行为,属于抽象危险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的行为,属于实害犯,必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实际后果为追诉前提;如果是实施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相关防控措施的行为,而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但并非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问法网律师提醒:疫情期间,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工作,不给国家添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