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国养老金将实现17连涨引发公众的热议,特别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越来越明显,养老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
另外一个更重要的是我国将强化个人储蓄养老金制度,并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将对养老体制产生一定的影响。现实中个人储蓄养老金制度有哪些作用和意义?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我们应该积极地参加吗?
首先,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设计看,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起到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由三部分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被“称为三大支柱”构成的体系。
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就是我们常说的养老金体系,是由政府部门主导的以保障最基本养老需求,是社会稳定和社会养老的基本保障;2019年末我国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大约为1.23亿人。
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现在已经在实施,是由用人企业主导的,实际上是一种工资福利以外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同时也是对退休以后养老体系的补充和完善;自2000年正式实施企业年金以来,到2018年年末已有87368家企业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2388.17万职工参与其中,累计基金金额达到了14770.38亿元。
第三支柱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已经有一些保险公司在办理,如今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就是对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具体是在工作时将一部分收入在税前缴纳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退休后领取时候再征税的一种养老性保险体系。
其次,面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现实,促进和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体制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从各国的实际经验来看,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都被认为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的重要举措。毕竟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大环境下,基本养老制度在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
很多人对老龄化社会没有什么概念,到底老龄化达到什么程度也没有什么直观的感觉,实际上,我国从2015年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达已经到2.2亿人,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6.1%,而且这种老龄化程度还在持续加剧。有数据显示,到2050年中国的老年人数量达到4.87亿,其中80岁以上老人高速增长预计达9700万人,全世界每5个人中有一位老人,而中国已经达到了每3个人就有一位老年人。
更严峻的情况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预测,中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将在2060年前后达到最高峰,占总人口近33%左右,形成重度老龄化高原期。
也许很多人奇怪,老龄化与养老有什么关系?实际上关系太大了。随着老龄化的加剧,简单地说就是在职劳动力会形成短缺,缴纳养老金的人数与支取养老金的人数形成倒挂,从而必然加大养老金的压力。前者通俗地讲,缴纳的养老金不够用了,毕竟养老金是通过滚动缴纳实现支付的。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20》称,2019年底全国社保基金2.1万亿元;第一支柱城镇职工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6.3万亿元;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为2.5万亿元,职业年金为0.7万亿元。由于第三支柱税延型养老保险只有几亿元的保费收入可以忽略不计。虽然我们家底比较厚实,但仍然面临养老金巨大有缺口,有报告预测,在未来5—10年时间,中国会有8—10万亿的养老金缺口,而且这个缺口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进一步扩大。
近17年我国每年养老金上涨的涨幅虽然不大,一般为上涨5%左右。目前我国养老金已经完成了省级的统筹工作,从而为确保了养老金能够按时足额地发放。虽然经过全国的统一调剂和资产的经营管理,能够确保养老金的足额发放,但肯定会面临两个问题:
一是养老金的水平增加能力有限,不会永远增长,更不会大幅度增加,只能维持基本的养老保险;
二是如果要提高自己的养老水平,就不能完全依赖政府主导的第一支柱养老,而应该在第三支柱即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上下功夫。这才是目前大家应该
其三,从现实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角度看,想说爱你并不容易,要真正发展好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还需要进行综合的设计和制度完善
虽然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理想很丰满,但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试点政策效应看,“想说爱你不容易”让现实的骨感仍然难尽如人意。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从2018年5月起开始在上海、福建和苏州试点,到2020年4月底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亿元,参保人数4.76万人。根据银保监会介绍说,总体规模不大,市场普遍反映政策吸引力不足。主要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抵扣金额过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主要产品是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重点的吸引力在于可以税前抵扣,但目前每月最高可税前抵扣只有1000元。这就显得比较鸡肋,1000元的税前抵扣对于高收益者完全没有意义,而对于低收入者根本没有能力。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不足。虽然可以有1000元在税前抵扣,但退休领取时需要补缴个税7.5%的税率,这个税率对于月收入8000元以内的劳动者,由于只需要缴纳的个税税率为3%,无疑是具有惩罚性税收的效果。
三是退休以后领取的补充养老金不具有吸引力。根据现有政策,如果投保人从30岁开始投保、月投保金额1000元,连续缴纳30年,产品保证收益率是3.5%,到退休以后每个月只能领取2746元,明显对高收入群体缺乏吸引力,更重要的是,3.5%的收益率也难以说有吸引力。
既然第三支柱要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而且成为我国未来养老体系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我们在设计时要真正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挥积极的积极,在政策上主要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设立最低起点的全免税金额保障。对于一般收入群体,在每个月1000元的储蓄性保险产品投保时,可以设定为投保时税前抵扣,在领取时全部免税,从而为个人储蓄性养老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二是可以考虑设立分档投保税前抵扣结构化标准,即每个月1000完全抵扣,每个月3000以内抵扣70%、每个月10000以内抵扣50%,鼓励大家更积极地参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三是在领取时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每个月1000以内领取时也完全免费;每个月3000元在领取时税率为3%;每个月10000以内、领取时税率为10%。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是我国未来必须面临的问题,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支持的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因此,应该整体设计、具有吸引力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体系,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幸福生活。(麒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