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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警示:黔南警方曝光疫情期间18起典型案例!

时间:2020-02-24 15:27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依法防控疫情,以案说法、警示教育,黔南公安发布涉新冠疫情违法犯罪活动典型案例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依法防控疫情,以案说法、警示教育,黔南公安发布涉新冠疫情违法犯罪活动典型案例18起,希望广大市民以此为鉴,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不触碰法律底线。

一、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行为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关联法条&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案例1

2月16日,惠水县公安局濛江派出所接到县公安局“110”指令:“在惠水县濛江街道辖区有一男子多次拨打报警电话称其女朋友从“疫区”返回,并出现感染症状,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经询问,杨某与女朋友禹某因感情纠纷,导致女友要跟其分手,杨某为报复,于2月16日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虚构事实谎称其女朋友禹某从“疫区”返回,有发烧、咳嗽等感染症状,疑似感染新冠肺炎。2月17日,惠水县公安局依法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2

1月26日,近日,瓮安县有网民在微信群、朋友圈中转发“瓮安银盏有二个人从湖北回来,一个人确诊病毒患者,另一个人逃跑,警察到处抓他。请各位减少外出,不要和外来人接触”的不实信息。该不实信息发布后,被网民进行大量转载,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经过工作,瓮安县公安局民警迅速锁定了信息发布者李某。其承认通过手机微信在微信群、朋友圈散布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的事实。李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瓮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通过自己朋友圈及相关微信群发表致歉信息。

寻衅滋事行为

关联法条&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案例3

2月16日上午9时许,独山县公安局百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百泉镇紫薇城小区某路口疫情防控设施被人破坏。接警后,百泉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调查。经查,莫某福当天凌晨喝酒后回家,被社区搭建用于实行封闭管理的防疫栅栏阻拦,一气之下将栅栏砸坏后返回家中休息。经审讯,莫某福对其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4

2月15日,长顺县蔬菜平台公司前往白云山镇收购蔬菜支援湖北鄂州,途经白云山镇金山村格正组时,被当地少数村民以“疫情防治”为由,在该组设置的疫情卡点对采购蔬菜物资车辆进行阻拦,不让车辆通行。事件发生后,长顺县公安局立即指派白云山派出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当地村民何某友、何某江、何某林、何某亮、何某平等人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言语挑衅、无事生非,故意阻拦物资车辆通行时间长达近2小时,造成该批蔬菜在当天未能成功收购运送。长顺县公安局将涉嫌寻衅滋事的何某友、何某江、何某林、何某亮、何某平、陈某祥等 6名违法行为人抓获,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侮辱行为

关联法条&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案例5

2月12日9时许,瓮安县公安局雍阳派出所民警联合社区工作人员在仙桥社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时,发现仙桥社区村民甘某林、倪某平、甘某学、余某奎、倪某军等人在聚餐。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立即前去劝阻,而在此过程中,倪某军竟公然开口大骂公安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瓮安县公安局依法对甘某林、倪某平、甘某学、余某奎等4人进行批评教育,对辱骂工作人员的倪某军予以行政拘留。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

关联法条&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案例6

周某,男,20岁,贵州大方县人,2020年1月30日从贵阳乘坐K9280次列车至独山县后,乘坐的士回到其工作单位员工宿舍。2月3日,社区工作人员入户排查时了解到周某有外出史,通过检测,周某体温正常,工作人员告知其需居家隔离14天,不得外出与人接触。然而,2月5日上午9时许,独山县百泉镇疫情社会管控工作人员入户进行体温检测时,发现周某不在隔离地点,随后后立即报警。经查了解到,周某于2月5日乘坐火车前往贵阳办事。在民警的教育下,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答应立刻返回,于当天下午18时20分回到独山。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7

违法行为人罗某,2020年01月24日从湖北省孝感市回到罗甸县沫阳镇访里村的家里,得知他湖北返回沫阳镇的消息,沫阳镇访里村根据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相关工作要求,做其思想工作,要求其不要外出,不要串门,实行14天的居家隔离,罗某当场口头答应居家隔离,但罗某并未遵守承诺,擅自外出串门并跑到镇上逛超市。1月29日,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再其家门上粘贴“居家隔离户”,并再次告知相关规定,但罗某视若无睹,自认为自己没有问题,便多次私自外出,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2月3日下午,其村民向公安机关举报,派出所民警随即前往并将其来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罗甸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8

2月4日09时许,在福泉市金鑫农贸市场疫情防控检查点,工作人员正在对进出农贸市场的市民进行信息登记和测量体温。这时,一名男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口罩,且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体温监测及信息登记,强行进入农贸市场内。现场工作人员随即拨打了110进行报警,接警后,福泉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民警迅速将其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

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关联法条&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案例9

1月29日23时许,张某驾驶一辆轿车在经过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沙子哨疫情防控检查卡点时,无视卡点工作人员停车配合检查的指令,驾驶车辆冲卡逃逸。惠水县公安局涟江派出所民警随即对车辆信息进行调查,通过调查锁定违法行为人张某,并通过电话联系传唤其至涟江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到案后对其冲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警方依法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

聚众赌博

关联法条&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10

2月2日下午14时许,独山县麻尾派出所在独山县黄后村开展疫情防控排查工作时发现,该村麻寨组陈某家中有聚众打麻将的嫌疑。获悉情况后,独山县公安局立即组织治安大队、麻尾派出所联合开展工作,民警在陈某家中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2人,收缴赌资1万余元,销毁麻将机5台。陈某对自己邀约本组村民在家中以打麻将的方式从中抽头获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其余21名参与赌博人员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例11

1月31日晚,都匀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某小区居民楼内有多人聚集打麻将,时常发出吵闹声,影响了我们的休息。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发现该地点是居民住房,大约20平米的房内挤满了16个人,经民警调查发现,该居民住房系谭某某所有,用于开设麻将馆,在明知当前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期,仍然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聚集多人在其经营的麻将馆里打麻将。警方依法对麻将馆老板谭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金。对其他15名参与打麻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二、触犯刑法相关行为

诈骗罪

关联法条&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12

2月8日下午16时,独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其通过微信购买口罩,在下单付款16000余元后,对方将自己拉黑,怀疑遭遇了诈骗。接警后,刑侦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并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石某福(都匀人),在网安大队的协助下,刑侦大队民警辗转都匀、麻江、凯里等地,于2月10日在凯里市的某酒店内将犯罪嫌疑人石某成功抓获。石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案例13

2月6日上午10时许,长顺县公安局接到河北唐山警方推送线索:有人利用疫情以销售N95口罩为由实施诈骗。时值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之际,长顺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抽调刑侦、网安、情报、威远派出所等部门组成专班,迅速落地侦查,最终锁定家住长顺县威远社区的胡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工作,专案组于2020年2月6日12时许,在长顺威远社区一居民楼将涉嫌诈骗的嫌疑人胡某抓获归案,经审讯,胡某对利用疫情实施诈骗,趁机发“横财”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长顺警方已联系受害人退还被骗财物,唐山警方及受害人对长顺警方办案效率给予高度肯定。

妨害公务罪

关联法条&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14

2月7日20时许,卢某酒后来到龙兴商城小区门口疫情防控卡点处,执行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要求他按照规定办理出入登记等检查工作,卢某不仅不配合检查,用脚将疫情防控宣传牌踢翻,并对劝阻其进入小区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殴打,妨害现场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接到报警后,龙坪派出所民警依法将卢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根据卢某的供述及现场证人证言、音视频资料等,卢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15

1月30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莫某驾驶小轿车出门购买香烟。当经过平塘县甲茶镇交抹疫情检疫卡点处时,疫情卡点工作人员例行叫停车辆进行检查。莫某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加速冲过卡点。大约10分钟后,莫某购买香烟未果,驾驶车辆返回该执勤卡点时,工作人员将其拦停,要求莫某下车进行登记与车辆消毒。莫某因无驾驶证,遂不顾4名卡点执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再次加速冲卡逃离现场,将执勤卡点消毒设施撞坏,导致该执勤卡点不能正常对过往车辆进行消毒,影响该执勤卡点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检疫防控工作。2月7日,平塘县公安局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莫某。2月11日,平塘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莫某批准逮捕。

寻衅滋事罪

关联法条&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16

2月6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姚某酒后窜至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惠水县中医院预检分诊处谎称:其刚刚从武汉疫情病区回来的信息后,县疫情防控办、涟江街道办、县中医院、涟江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其开展疫情病情检测和隔离。经多方检测后未发现犯罪嫌疑人姚勇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情况。经惠水县涟江派出所开展调查核实其根本没有外出到过武汉,系其酒后谎报疫情扰乱社会秩序。涟江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嫌疑人姚某,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非法狩猎罪

关联法条&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17

2月11日下午,罗甸县公安局茂井派出所民警在疫情排查工作中发现布闷坡(小地名)有山火,随即赶赴现场查看,发现山火系有人在山上架设电网捕猎所致,现场还有一只被电死的野猫。派出所立即将情况上报县局指挥中心。获此信息后,指挥中心指派森林警察大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茂井派出所与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事发周边走访排查时发现王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传唤配合调查。经依法查明:王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期间,多次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野生动物,被抓获当日捕到一只野猫,并引发山火(己熄灭,过火面积约2亩),涉嫌非法狩猎罪。 罗甸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侦查,并呈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关联法条&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18

2月3日,都匀森林公安在持续开展野生动物疫情工作排查中,发现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某村王某某在家中从事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交易,在其家中查获疑似果子狸冻体1只、野山羊冻体4只、竹鼠冻体5只、鹿类动物冻体1只、野猪冻体2只。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对非法收购、销售野生动物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该案件在都匀市公安局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进一步深挖线索,涉案人王某某已被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图文:黔南公安

编辑:县融媒体中心韦荣整

编审:县融媒体中心 蒙家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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