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显然不能仅仅指望受益人的配合或者作证,而应构建一套完备的调查机制,以尽最大限度还原事实。
文|史奉楚
“网约车司机为救婴儿连闯红灯,家长拒绝作证”,这则新闻成了多个平台的热搜TOP3。
据媒体报道,事发地是广东东莞,一家三口上了网约车司机艾师傅的车没多久,婴儿突发疾病失去知觉。艾先生连闯三个红灯将孩子送医,为此,他要被扣18分,并处以600元罚款。交警表示需提供相关的医院证明,婴儿家属却拒绝作证,称闯红灯跟他没关系。
此事一爆出,立马被视作现代版“农夫与蛇”“东郭先生和狼”的故事。艾先生做了好事没好报的境遇,也为很多人揪心关心。
最新消息显示,中国警方在线官微回应:已经取消了对艾师傅的处罚,我们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之后还寒了心。平台方也表示,在警方提起调证流程后,平台已将车内录音录像提供给警方;并授予艾先生见义勇为奖金。
此事的结局,无疑称得上“画风引起舒适”。虽然对个体的批评需要慎重,但在此事上,婴儿家属“大恩不思谢”的做法很难不受到舆论痛批——毕竟,这太不近情理了:都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对于司机的救孩子之恩非但不报还不认,这显得有些“良知欠费”。
人心冷漠时,没有一次“恩将仇报”是无辜的,这类做法显然不能被提倡。
但比起批评受助者的冷漠避事,抑或是借此感慨“世态炎凉”,更该思考的问题是:以后再碰到这种情况——受益人非但不懂得感恩,甚至不愿出面配合作证以消除施救人的违法记录,该怎么办?
在正常人来看,见义勇为事件中,受益人理当感恩戴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给见义勇为者送上锦旗、赠予财物,都是常见操作。但现实中,什么样的人都有,也不排除有部分受益人因为各种原因而不愿出面作证,甚至拒不见面的情况。
比如此前受到热议的“四川广安17岁少年救人溺亡,唯一证人称其‘洗脚溺水’后服药自杀,父亲奔波7年后‘见义勇为’终获认定”事件,作为证人的女孩跟被救者是亲戚,在大人教唆下她撒了谎,就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致使救人少年迟迟得不到正名。
从人之常情角度出发,受益人积极配合作证是其道德义务。如果其拒不配合,那确实属于忘恩负义的失德行为,应受到道德谴责和舆论声讨。
但从长远来看,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显然不能仅仅指望受益人的配合或者作证,而应构建一套完备的调查机制,以尽最大限度还原事实。
特别是,见义勇为是紧急情况下的施救行为,人们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不可能先行询问受益人是否应该感恩,是否应该配合作证。
或者说,人们在见义勇为时,往往不会去查证受益人是好人或者是坏人,是坏人的话就不予施救,即苛求施救对象的道德和品格。
这正是见义勇为行为应受表彰和褒扬的高尚所在。
但是,见义勇为者可以不苛求施救对象的完美,有关部门在维护见义勇为权益方面,则应考虑到多种可能性,即应将施救对象的不配合、不作证等最坏因素考量进去,进而可以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以还原事实真相,确保见义勇为者不受委屈。
就以此事件而言,有了受益人的证言,见义勇为的网约车驾驶员自然容易消除违章记录。但欠缺了受益人的证言,或者受益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是否就不能还原真相了?
显然不是,有关部门通过调取公共监控和视频,调取医院记录等证据材料,也可以还原事实,并不是缺少了受益人的证言就办不成事了。这事的最终结果,确实也是这么个走向。
因而,在处理类似事件时,显然不能苛刻要求“见义勇为者必须有受益人的证言方可维护合法权益”,更不能将寻找受益人祈求其作证强加给见义勇为者,成为其附加义务。相关部门理当积极主动地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帮助和指导,协助其搜集证据,或者依照职权调取收集相关证据,进而还原事实真相。
让好人有好报,需要的不只是好人自证是好人,更是对旁证该调用就调用的灵活处理机制——那样就算受助者缺席了,照样能证明当事人做了好事行了善。
□史奉楚(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