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8月7日讯(记者 刘浏)王某某经营了一家财务管理公司,2018年12月,在给客户注册公司营业执照时遇到了麻烦。由于客户注册公司的地址门牌号发生过变动,需要带吴中区某派出所印章的变更地址通知书原件。
明知地址变动不符合要求,无法获得原件,为了完成注册赚取费用,王某某在微信花费50元, 从某伪造印章人员(另案处理)处定制伪造了“吴中区某派出所”的章, 把伪造的材料在网上重新递交了审核。在成功注册公司后, 王某某收取了客户2500元的费用。
到案后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承认在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就曾先后3次指使自己的妻子邹某某伪造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各1枚,邹某某在经营印章的网店上,分别以人民币25元一枚的价格,购买了上述3枚印章。后王某某、邹某某将伪造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用于租房合同,该租房合同用于提交公司注册审核;将伪造的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用于变更该公司会计登记资料。
近日,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买卖公司印章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以涉嫌伪造、买卖公司印章罪对邹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介绍。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其制作和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依赖性。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名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公民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遵守制度规定,不能因贪图便利而私刻国家机关印章或者伪造公文、证件,否则触犯刑法要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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