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镇政府强拆,杨先生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房屋都被拆了,这一片区域已成废墟。杨先生起诉至法院,镇政府辩称房屋是违章建筑,同时表示房主都不知道房屋具体位置,不具备起诉资格。
法院并没有认可镇政府的说法,表示应拿出证据证明是违建;法院还表示,即便是违建也应依据法律程序步骤进行拆除。镇政府不服上诉,二审还是判镇政府输了。
强拆房屋被诉,镇政府称是违建
2018年3月4日,兰州各相关单位以及某镇委员会及镇政府发布征收通告,为确保兰州某扩建工程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完成,征收相关土地总面积约1.6万多亩,涉及该镇6个村。
杨先生位于该镇某村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2018年12月18日,镇政府对杨先生的房屋强行予以拆除。
2018年12月23日,杨先生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称其房屋被拆了,需要民警处理。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现场未发现拆迁车辆,被拆迁房屋过多,这一区域已成废墟,遂电话告知到镇政府反映解决。
对镇政府的强拆行为,杨先生起诉到了法院。镇政府辩称,该房屋为违章建筑,拆除行为是按照违章建筑予以拆除的。
是否违建,拆除程序均应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对违章建筑的拆除亦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被告镇政府未提交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证据,也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程序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被告镇政府辩称对涉案房屋是按照违章建筑予以拆除的意见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镇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故判决镇政府强拆杨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驳回上诉,判镇政府强拆违法
镇政府不服上诉。
镇政府提出,本案涉案房屋权属不清,一审法院在未查明被上诉人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前提下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案件事实查明不清。被上诉人起诉时首先应当证明其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本案被上诉人诉请的房屋具体位置并不明确。
镇政府还提到,本案上诉人拆除的房屋未办理建设规划手续,属于违章建筑,依法应当予以拆除。上诉人对涉案房屋所进行的拆除处理,程序完全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镇政府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证据,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对镇政府上诉称涉案房屋权属不清,杨先生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居民户口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涉案房屋照片等证据以证明其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而镇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杨先生不是涉案房屋权利人,故镇政府提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述镇政府提到的上诉理由及辩称涉案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对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镇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为违章建筑,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杨先生作出相关行政决定,进行书面催告,听取杨先生的陈述、申辩,而是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其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上述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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