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邢先生咨询:我婚后与妻子签订协议,约定将我个人名下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赠予对方,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因妻子提出离婚,我向妻子提出撤销上述协议书,但对方不予认可。如果起诉,我撤销赠予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予方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之外,赠予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予。结合本案,邢先生曾与妻子签订《协议书》,将邢先生单独所有的房屋赠予妻子,因当时双方并未离婚,故邢先生这一行为实质属婚内赠予性质。邢先生作为赠予人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予。后邢先生向妻子作出了撤销《协议书》的行为,且涉案房产也未发生权属变更,故邢先生要求确认其撤销《协议书》之行为有效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