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封建社会,有“刑不上大夫”的说法,拥有官爵的人犯罪后往往会得到减刑甚至赦免。唐朝时期,为了限制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引入了除名制。“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也就是说被除名的官员,会失去原来的官职和爵位,然后像普通百姓一样输课役和服徭役。在讲求读书致仕的时代,这种惩罚无疑拥有一定的威慑力。
唐代除名制是对“八议”特权制度的重要补充,常作为附加刑使用在贵族官僚所享有的司法特权中,“八议”制度是最有代表性的一个。“八议”制度的历史由来已久,在西周时期就有所谓的“八辟”。魏明帝时,将“八议”制度正式纳入《新律》。对于“八议”制度,《唐律》中有明确的记载:
八议: 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
这八议均有特定的对象,议亲针对于皇亲国戚,议故针对于皇帝故旧,议贤针对于贤臣,议能针对于能臣,议功针对于有功勋者,议贵针对于高官显爵,议勤针对于有特殊付出者,议宾针对于先朝后裔。拥有“八议”特权的贵族官僚在犯小罪时,通过上交赎金或者降低品级就可以抵罪。如果他们犯了重罪,司法机关必须上报给皇上,由皇帝召集公卿进行评议。经过集体的评议后,犯罪的贵族官僚往往会得到减刑甚至被赦免处罚。
最初的“八议”制度几乎没有限制,贵族官僚犯下任何严重的罪行都会得到皇帝的赦免。东晋成帝时,庐陵太守羊聃经常滥用刑法,一次他怀疑郡人简良等聚众为贼,便将与简良有瓜葛的二百余人杀掉。司法部门将羊聃滥杀无辜的罪行上奏给皇帝,希望判处他死刑,但由于皇后是羊聃的祖姑母,属于“八议”的范畴,因此竟被免于处死。这种行为使得贵族官僚愈加骄纵,以至于“骄蹇不法”。
隋唐时期,为了限制贵族官僚的“八议”特权制度,引入了除名制。《唐律疏议》中规定:“诸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犯下上述严重罪行的贵族官僚,不能通过“八议”制度减刑,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免于刑事处罚,也会被除名。由此,除名制成为“八议”制度的重要补充,它使得贵族官僚犯下严重罪行后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唐代时,主刑有五种,分别为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而除名往往作为这些主刑的附加刑使用。贞观年间,凉州都督李袭誉滥用私刑杖杀了番禾丞刘武,本来应该被处以死罪,但由于他属于“八议”制度中的有功勋者,因此被处以流刑并除名。此处,对于李袭誉的判罚就是流刑搭配除名使用。
唐朝设立除民制的最终目的是巩固皇权统治、整饬吏治以及惩治军事犯罪唐朝施行除名制后,即使享有“八议”特权制度官爵也可能被贬为平民。这当然有助于司法的公主,但根本目的还是为了巩固皇权、整饬吏治以及惩治军事犯罪。
1.施行除名制为了巩固皇权统治
在封建社会皇权至上,对于威胁到皇权统治的犯罪行为,唐朝的统治者常常施加除名制来解决。
罗艺反,京师震骇,诏师立检校右武候大将军,勒兵备非常。艺平,有司劾党与,师立坐与善,除名。寻以藩邸旧,检校岐州都督。--《新唐书》
贞观元年初,罗艺率军反唐,长安震动,唐高祖任命刘师立为右武侯大将军,操练军队以防万一。罗艺之乱被平定后,有官员弹劾刘师立是罗艺的党羽,刘师立因曾经与罗艺是好友被除名。不久,又因为刘师立是秦王的故旧,重新任命他为检校岐州都督。刘师立虽然是罗艺的故交,但并不能因此说明他参与谋反,唐高祖之所以要对他除名,出发点还是为了巩固自己的皇权统治。
2.施行除名制为了整饬吏治
唐朝是我国极为强盛的一个朝代,这与其重视吏治有关。《唐律》是一部对后世有深远影响的法律,其中近一半的内容与限制官吏犯罪有关。《唐律》中对除名制的适用范围也做了详细规定,贵族官僚不仅会因为职务犯罪被除名,做出有违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也会被除名。
辛丑,驸马都尉于季友居嫡母丧,与进士刘师服欢宴夜饮。季友削官爵,苔四十, 忠州安置;师服笞四十,配流连州;于頔不能训子,削阶。--《旧唐书》
四月十二日,驸马都尉于季友在母亲去世后的居丧期间,与进士刘师服饮酒作乐。最终于季友被判笞四十,削去官爵,安置在忠州。刘师服被判笞四十,流放至连州。于季友的父亲于頔也因为没有管教好儿子,被贬降官阶。“学而优则仕”,一个官吏如果被夺去官爵,相当于政治生命已经终结,这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处罚手段。唐朝的统治者借助除名制整饬吏治,一方面可以提升国家机器的运作效率,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富于希望的重要标志。
3.施行除名制可以惩治军事犯罪
在古代,经常发生战乱,和平的年代反而很少。唐朝的统治者们为了惩治军事犯罪,对犯罪的将领常常会除名。
仁贵遂率先行,至河口遇贼,击破之,斩获略尽,收其牛羊万余头,回至乌海城,以待后援。待封遂不从仁贵之命,领辎重继进。比至乌海,吐蕃二十余万悉众来救,邀击,待封败走趋山,军粮及辎重并为贼所掠。仁贵遂退军屯于大非川。吐蕃又益众四十余万来拒战,官军大败,仁贵遂与吐蕃大将论钦陵约和。仁贵叹曰:“今年岁在康午,军行逆岁,邓艾所以死于蜀,吾知所以败也。”仁贵坐除名。--《旧唐书》
咸亨元年,唐朝为了打击吐蕃和吐谷浑,以薛仁贵为主帅、阿史那道真和郭待封为副将,出动五万大军护送吐谷浑王回青海。薛仁贵率军先行,到河口时遭遇吐蕃军,大胜之,斩获颇丰,收货牛羊万余头,薛仁贵率军回到乌海城,等待后援。郭待封是名将郭孝恪之子,素来不服薛仁贵,他违抗薛仁贵的命令,领着粮草辎重缓缓前行。等到郭待封到达乌海时,恰逢吐蕃二十余万大军来收复乌海,郭待封的军队被其所败,粮草辎重尽丢。薛仁贵只好率军退守于大非川,吐蕃又派遣四十余万大军进攻薛仁贵的军队,薛军大败,薛仁贵只好与吐蕃大将钦陵约和。此战后,薛仁贵被除名。
唐朝除名制受到法律缺陷和内外时局的影响,实际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唐朝设立除名制,想以此来限制贵族官僚的特权,加强皇权统治、整饬吏治、惩治军事犯罪,但实际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1.法律的缺陷导致除名制执行效果不理想
《唐律》作为封建社会影响深远的一部法律,已经相当完备,但仍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唐律》没有限制皇帝的权力,这为皇帝滥用除名制埋下祸根。
诸除名者、爵悉除,课役从本色,六载之后听叙,依出身法。犯除名人年满之后,叙法依选举令:‘三品以上,奏闻听敕。正四品,于从七品下叙;从四品,于正八品上叙;正五品,于正八品下叙;从五品,于从八品上叙;六品、七品,并于从九品上叙;八品、九品,并于从九品下叙。若有出身品高于此法者,听从高。--《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中规定被除名的人,满六年后才能重新叙官,新的官阶一定要比被除名前低若干个档次,比如从四品的官员被除名后,要从正八品上开始叙用。但是皇帝经常不按照这个规定来叙用官员。武德元年,刘文静因为吃了败仗被除名。第二年,因为刘文静跟随秦王李世民讨伐薛举有功,唐高祖不仅恢复了他的爵邑,还任命他为民部尚书。
整个唐朝时期,皇帝不按除名制叙用官吏的情况屡见不鲜,归根结底是因为《唐律》没有对皇帝的权力做出限制。
(2)《唐律》中存在对罪名解释含糊不清的现象
《唐律》中规定:““诸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但对于这些罪名的解释存在含糊不清的现象。比如对于十恶之中的“大不敬”罪名,唐律是这么规定的: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疏仪曰:“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唐律》罗列了六种“大不敬”的情形,分别为:①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②盗及伪造御宝;③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④若造御膳,误犯食禁;⑤御幸舟船,误不牢固;⑥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但根据疏仪对“大不敬”罪名的解释来看,远不止这六种情形,这使得统治者在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拿捏不清。
权善才,高宗朝为将军,中郎将范怀义宿卫昭陵,有飞骑犯法,善才绳之。飞骑因番请见,先涕泣不自胜,言善才等伐陵柏,大不敬。高宗悲泣不自胜,命杀之。大理丞狄仁杰断善才罪止免官。--《大唐新语》
权善才为高宗朝的将军,中郎将范怀义宿卫昭陵时有一个飞骑犯了法,权善才依法将其查办。这名飞骑多次求见高宗,说权善才等人擅自砍伐昭陵附近的柏树,是“大不敬”的罪名。高宗悲泣不自胜,命令杀掉权善才。大理丞狄仁杰认为权善才并没有犯下“大不敬”的罪名,因此只将其除名。
从法律条文来说,擅自砍伐昭陵附近的柏树并没有包含在六种“大不敬”的情形中;从情理来说,不管是皇帝还是平头百姓,自己家祖坟上的树木被砍,都是一种耻辱,这也是高宗想要法外杀权善才的原因。高宗与狄仁杰对权善才案的分歧,反映出《唐律》中存在对罪名解释不清的现象。这种现象导致除名极易被滥用,甚至出现了“受贼五品者流,六品一下俱除名”的现象。
2.时局的变化导致除名制执行效果不理想
唐朝的盛衰以“安史之乱”为界,时局的变化也导致除名制的执行效果不理想。唐初的几位皇帝励精图治,对于犯罪的贵族官僚基本都能给予严惩,体现在数字上就是唐太宗时期除名23人,唐高宗时期除名29人。到唐中宗,为了清洗武则天执政时的酷吏,除名31人。唐玄宗在前期尚能勤勉于政事,到了后期就开始纵情声色,因此仅除名13人。此后,被皇帝除名的贵族官僚越来越少,人数多在个位数。
(1)安史之乱后,藩镇崛起,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失衡
早在安史之乱爆发前,唐朝已经出现了由盛转衰的迹象。军事方面,唐朝由府兵制转向募兵制,节度使可以自行征收税赋来扩充军队,这给了他们割据作乱的机会。安史之乱爆发后,皇帝竟然要仰仗地方军阀的力量去平叛。因此,安史之乱虽然被平定,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已然失衡。
中央不仅不能控制地方的军事、财政,连官吏的任命也落入节度使的手中。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也很难对藩镇的官吏施行除名制。
(2)安史之乱后,宦官专权,朋党之争不断,皇权开始旁落
唐朝初期,政治大权掌握在宰相手中。但从安史之乱爆发后,宦官逐渐成为中央大权的掌握者。这是因为自肃宗以后的皇帝,除德宗外,无不是宦官所拥立。宦官的权力甚至超过了宰相,他们作为皇帝的亲信,还掌握着中央禁军。而在外廷,士大夫们也不是铁板一块。整个唐朝时期,发生过数次朋党之争,最著名的就是“牛李党争”,两党的主要分歧在对藩镇和外族的策略上,牛党主张对外和平,李党主张对外用武。
宦官专权以及朋党之争,使得皇权旁落,皇帝对官员的约束能力减弱,被除名的贵族官僚自然减少。
结后语唐朝时期设立除名制,是对“八议”特权制的重要补充,它使得犯下恶行的贵族官僚也能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古代社会,十分看重一个人的出身,“除名为民”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统治者也想借助除名制实现巩固皇权、整饬吏治、提示将领作战能力的目的。但事与愿违,受到内外时局变化以及统治者肆意施法的双重影响,除名制真正起到的作用非常鸡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