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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化实华“宫斗”引深交所关注:股东代表认定

时间:2020-06-04 17:41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1日电 21日,深交所向茂化实华下发关注函,要求其对认定范洪岩有权作为北京泰跃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予以登记、罗一鸣无权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1日电 21日,深交所向茂化实华下发关注函,要求其对认定范洪岩有权作为北京泰跃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予以登记、罗一鸣无权作为北京泰跃股东代表参会的合理性等进行说明。

  21日,茂化实华披露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称,公司于5月20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根据公告,茂化实华曾收到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跃”)授权罗一鸣作为北京泰跃的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关材料,但公司认为罗一鸣无权作为北京泰跃的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在范洪岩作为北京泰跃的股东代表出席会议并投票的情况下,另有以北京泰跃名义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表决的情况,公司认为以北京泰跃名义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投票行为及投票结果应视为无效,并在计算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时将有关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剔除。

  对此,深交所要求茂化实华详细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核验过程,说明在北京泰跃有关工商登记自2019年8月以来未发生变更,及公司知悉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层面存在纠纷的情况下,认定范洪岩有权作为北京泰跃股东代表参会并予以登记、罗一鸣无权作为北京泰跃股东代表参会的合理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

  详细说明本次股东大会计票和监票人员及过程,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人员履职是否勤勉、尽责;说明北京泰跃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剔除相关网络投票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

  详细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出席、列席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在年度股东大会中作出年度报告及独立董事述职的有关情况,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茂化实华“宫斗”由来已久。

  2019年年报显示,北京泰跃持有茂化实华29.50%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刘军为两家公司实控人。

  据年报,2019年5月30日,茂化实华收到罗一鸣委托律师送达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材料称刘军已经于2019年5月9日作出《撤销授权委托书》,撤销对范洪岩授予的在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永兴”)、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神州永丰”)的股东权利及在北京泰跃和茂化实华的所有权利,并将刘军在上述公司的所有权利授予罗一鸣女士行使,范洪岩的对外行为不再代表刘军及刘军控制的上述公司,原范洪岩拒不交出的北京泰跃的公章及营业执照等证照已登报作废,罗一鸣已依法担任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的法定代表人。刘军依法定程序提名罗一鸣为茂化实华的董事长。

  年报并未披露罗一鸣与刘军关系,而范洪岩是刘军的妻子。在公司方面,神州永丰持有北京泰跃80.00%股份,为北京泰跃第一大股东;东方永兴持有北京泰跃20.00%股份,为北京泰跃第二大股东。

  年报显示,2019年8月,罗一鸣发函告知茂化实华因其对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增资而成为神州永丰和东方永兴第一大股东,并(在法理上)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9年10月25日,范洪岩向茂化实华董事会递交刘军于2019年10月24日签署的《声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该等声明和授权的主要内容系刘军先生撤销对罗一鸣的相关表决权委托和其他授权委托,并再次将神州永丰和东方永丰的股东权利以及北京泰跃和茂化实华的全部权利委托范洪岩行使。

  2020年3月9日,茂化实华公告称,收到北京泰跃发来的通知,刘军提起了一系列诉讼。该系列诉讼系刘军针对罗一鸣办理的北京泰跃及神州永丰、东方永兴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而起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撤销错误的工商行政变更登记而产生的行政诉讼案件。该系列诉讼结果,将对北京泰跃、神州永丰、东方永兴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行为效力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或有变动产生重大影响。

  茂化实华在年报中称,截止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之全部股东的股权结构变动导致公司控制权或有变动事项尚未完结,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密切关注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之全部股东股权结构变动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事项的进展情况。(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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