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清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提出,逾期排放复检不合格的机动车,或被暂扣行驶证。
超标排放车辆由于超标上路行驶的违法成本低,导致车辆超标受到处罚后未经维修复检仍旧上路行驶的现象较为普遍。同时,当前柴油车排放超标及重复上路行驶的情况大量存在,与重点用车单位相关负责人重视不够有关。为此,条例草案作出了闭环管理的制度设计,健全了“环保检测、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通过严惩重罚,震慑超标排放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相关责任人员落实主体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驾驶超标排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在十日内进行维修并复检。对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上路行驶的,将对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经维修复检合格的,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外埠车辆在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本市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机动车通行便利的具体规定,由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同时,本市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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