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清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在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方面,条例草案提出,排放检验多次不合格或将处罚直接责任人。
条例草案强化了重点企业主体责任,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这些单位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或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
张清表示,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的因素众多,除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外,还需要对影响排放结果的检验检测、维修治理等环节进行精细化管理。条例草案对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经营者的行为做出了细化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规定的记分值的机构,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该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整改期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其检验资格。
市交通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目录,并制定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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