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弘没想到,不给狗拴绳会让自己成为被告。
4月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萧弘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郁梦近19万元。
庭审画面 本文图片均为徐汇法院供图
徐汇法院介绍,2019年1月8日清晨,郁梦牵着自家白色萨摩犬出门遛弯,走到小区门口时,突然,从小区门右侧窜出来一只没拴绳的棕色贵宾犬,扑向自家的萨摩犬,两只狗瞬间撕咬在一起,郁梦努力拉拽自家犬只的牵引绳,试图将两只犬只分开,自己在混乱中因牵引绳的拉扯摔倒受伤。郁梦起身后继续牵拉自家萨摩的牵引绳,很快,被告萧弘出现,抢过郁梦的牵引绳进行牵拉。
场面被控制住后,郁梦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支出医疗费近4万元。在法院诉讼阶段,经司法鉴定,原告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庭审中,原告郁梦表示,事发当日,被告萧弘将自家贵宾犬牵走之后,未对自己表示任何歉意。事发后,自己多次找萧弘协商,要求被告赔偿,被告萧弘仅同意赔偿1万元医疗费,无奈其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事发现场监控
萧弘辩称,原告郁梦饲养的萨摩是大型犬,事情是由萨摩撕咬贵宾引起的,郁梦是在牵引萨摩的过程中摔倒受伤,与自己没给贵宾拴绳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并且萧弘补充道,她一开始是给狗拴着绳的,因见事发现场环境相对封闭,才将贵宾的牵引绳解开。
法院经审理认定,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市范围内饲养犬只,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然而根据已查明事实,事发时,被告尚未为贵宾犬办理养犬登记证,在遛狗期间亦未系牵引带约束贵宾犬,导致贵宾犬与原告牵引的萨摩犬发生撕咬进而导致原告倒地受伤,故被告应就原告所受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本起事故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近19万元。
徐汇法院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被告饲养的为小型犬只,原告饲养的为大型犬只,但根据该原则,被告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并且导致原告受伤,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中所涉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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