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对枣庄银行副行长朱玉军的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朱玉军判决书中,枣庄银行多位支行长的违规行为也随之揭开。
2019年4月,枣庄市纪委监委通报称朱玉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枣庄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时年55岁的朱玉军是一位长期在银行系统纪检工作的“老兵”。他从2005年9月起先后就职于枣庄市城市信用社、枣庄市商业银行、枣庄银行,均担任“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一职。2017年6月起,朱玉军开始担任枣庄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经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朱玉军在担任以上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220万元,受贿479.76万元。
侵吞公款
2012年11月,被告人朱玉军筹措资金200万元出借给滕州华海集团负责人孙某,双方约定月息3%(注:年利率36%)。
之后,孙某按月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朱玉军发觉孙某公司经营困难,担心其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多次向孙某索要2000000元本金及当月利息60000元,但孙某无力偿还。
为了不让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朱玉军在明知孙某不具备贷款资格且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枣庄银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上的便利,安排枣庄银行解放路支行行长吴某向孙某实际控制的滕州沁园春茶叶礼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20万元以收回个人借款本息。
2015年12月,朱玉军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安排枣庄银行吴某、颜某等人上报此笔贷款,后将该贷款予以核销,由此侵吞公款220万元。
利用下属受贿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朱玉军利用担任枣庄银行党组成员(党委委员)、纪检组长、副行长等职务便利,安排枣庄银行下属支行行长等为他人在股权转让、贷款审批、抵押物变更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送财物共计4797604.2元。
朱玉军利用权力受贿,少不了下属支行行长帮助,其中:
(一)2012年至2019年,朱玉军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时任枣庄银行君山路支行、解放路支行行长周某为王某经营企业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王某贿送的价值80000元红木家具一套,以及103万元的住房一套。
(二)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朱玉军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枣庄银行开发区支行行长宋某在枣庄银行股权转让中,为枣庄银行法律顾问朱某提供帮助,收受朱某300万元。
(三)2016年至2018年,朱玉军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枣庄银行时任风险管理部经理张娜、薛城支行行长宋某、君山路支行行长王毅等人,为刘某经营企业办理更换抵押物时提供帮助,并通过超过同期他人借款利息放贷、将房屋认购款变为借款收取利息的方式,收受刘某51.93元。
(四)2017年,朱玉军以低于市场价从朱某开发的小区购买住房一套(含车库),并利用枣庄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便利,安排枣庄银行开发区支行行长杜某为朱某办理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根据公开报道,朱玉军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一年内,枣庄银行已有4名中高管理层落马,分别是:枣庄银行君山路支行行长杜方,枣庄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永,枣庄银行行长助理、济宁分行行长李新亚,枣庄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朱玉军。如果算上在枣庄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成员、调研员任上落马的吕士伟,一年内,枣庄银行已有多达5名中高管理层落马。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玉军是经国家机关批准任命的在国有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违规发放贷款以收回个人借款本息的方式侵吞公款2200000元,侵吞公款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797604.2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一审判决,被告人朱玉军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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