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某某原因,本公司概不负责”,这是多数服务协议中最常用到的一句话。其实,所谓“某某原因”多为厂家或商家的随意规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免责条款。这其实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下面给大家介绍更多案例。
“一些经营者一方面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扩大自己的权利,使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更加不对等。”宁夏大学副校长、全国政协委员李星说。电信在办理小灵通与电话捆绑业务合同中,规定2年期限,小灵通遗失未缴费,要把2年的固定话费缴齐,还加收迟交的滞纳金,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旅游合同“因人力不可抗力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北京云麓旅行社),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的权利义务对等。遇不可抗力时兴规定游客一方需要承担损失,未免有点霸气。
2、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有的经营者任意单方面修改合同,剥夺消费者原本享有的权利,如去年许多银行对以前办理银行卡的客户收取年费问题。有线电视《用户须知》规定:用户必须按规定自觉向本台缴纳收视维护费,不得拖欠或拒付。1-3月份为年度收费时间,逾期3个月不交费者,切除信号,需重新使用者,必须另行申报,缴纳开通手续费50元。
3、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像很多城市里的空调巴士,开着空调时车票比普通公共汽车贵一倍,不开空调还是那么贵。消费者付出了代价,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益。有的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甲(经营者)、乙(消费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由甲方将已收取的预定金退还给乙方,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4、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只要协议上注明“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经营者就算有了“挡箭牌”,无论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提出何种质疑,经营者也可以朝着向自己有利的方向,一“解”而化之。
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预防
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是世界各国当经济发展的一个共同特征,也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必然要求。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必然在较长时期内面临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状况,由于法律规则的不完善导致个别企业违反诚实信用的市场道德,为获取利润而利用霸王条款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中消协对各行业的点评活动正说明了消费者在使用格式合同过程中对存在的各种不足而发出的强烈不满的信号。对此,我们既不能因噎废食,违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人为地阻止格式化合同在实践中的运用,也不能对消费者反映出来的问题不加以重视,而是应该采用科学的态度对格式化合同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的法律规制,运用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以及借助行业自律等方式完善格式化保险合同的使用,避免保险人借提供格式合同的便利,损害消费者利益。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几方面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防止霸王条款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