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陈文才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坪山法院发布一起食品安全案,被告人于某伍、刘某辉违规为牛贩郭某强(另案处理)提供35头牛的检疫检测合格证,其中22头牛被检出“瘦肉精”,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某伍、刘某辉上述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法院披露,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郭某强(另案处理)收购了35头牛,其在未经过检验检疫部门对该批牛进行检测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于某伍,让其帮忙不经检测直接购买卫生监督部门开具的相关检测证明文件。于某伍找到负责家畜检疫工作的兽医刘某辉,从被告人刘某辉处购买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交给了郭某强。郭某强制造该批牛已经过检测并合格的假象后,将该批牛运输到深圳市坪山区销售给何某良等四人。
2018年4月18日,何某良等四人接收该批牛后送入位于坪山区的深圳某食品公司屠宰场准备宰杀后拿到市场上零售。当日下午,坪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批牛在饲养过程中被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整批35头牛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发现该批35头牛中共有22头在饲养过程中被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
为他人提供帮助亦构成犯罪,被告人均被判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中,两被告人明知他人即将销售的35头牛未经检验,仍为其提供相关证明,为了一己私利置人民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虽未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但仍触犯了法律,应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于某伍、刘某辉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为他人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提供帮助,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据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某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