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可不能随便“捡”!北京一男子因将邻居遗忘在家门外鞋柜上的手机拿走,被西城法院判刑8个月,罚了8000元。在庭审中,他一再强调自己是在公共场所捡拾物品,不算盗窃。但法院认为他人放在自家门口的鞋柜应属于其私人物品,放在鞋柜上的物品不属于公共场所的遗失物,未经允许任何人不能随意占有和处置。两级法院均认定他构成盗窃罪。
去年5月9日晚,黄女士出差回家,在门外换鞋时,将自己的手机随手放在家门旁的鞋柜上,换完鞋径直提着行李进了屋,把手机忘在脑后。过了十分钟,黄女士再出门就发现鞋柜上的手机不见了。她用家人的手机多次拨打自己的电话,始终没人接听。随后,黄女士通过自家大门上的电子猫眼监控发现,是租住在对门的邻居拿走了自己的手机,于是报警。
民警为查明案情,持搜查证依法进行搜查,当场从嫌疑人王某身上起获了黄女士丢失的手机。经鉴定,黄女士的苹果手机价值6470元。
西城检察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放在自家鞋柜上的手机并据为己有,犯罪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50多岁的王某及其辩护律师表示,楼道属于公共场所,遗忘在公共场所的物品为遗失物,被害人将手机遗忘在门口外,该手机属于失去控制的遗失物。王某以为是别人遗忘的物品,他没有关机和拔卡,表明他在等待机主来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王某不应构成盗窃罪。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而此案犯罪现场位于小区楼道内,属于半封闭的空间,仅供特定人管理和使用,不是公众使用、聚集的活动场所,因此不属于公共场所。
被害人安置在自家门口的鞋柜应属于其私人物品,放在该鞋柜上的手机也应由被害人控制和管理,不属于遗失物,未经被害人允许,任何人不能随意对该手机进行占有和处置。因此王某从被害人鞋柜上将手机拿走,应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而不是捡拾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另外,王某将手机拿走后拒接被害人的来电,也未将手机放回原处,或采取其他有效弥补的措施,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应构成盗窃罪。
鉴于被害人对王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王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仍然坚持认为自己是捡拾物品。二中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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