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青年报
12月26日,两男子掏163枚鸟蛋被判刑的消息引发关注。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4月27日,两名被告人坐船登上位于旅顺口区西部海域的海猫岛,获取黑尾鸥鸟蛋163枚。两人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二人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2445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法院介绍,黑尾鸥是一种海鸟,其鸟蛋如鸡蛋大小,每年的4、5月份会在大连沿岸海域的岛礁栖息、产卵和孵化幼鸟,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因受经济利益驱使或觊觎鸟蛋的美味,每年都会有一些不法之徒在此时爬上悬崖或登上海岛偷拾黑尾鸥鸟蛋。如果在海鸟栖息地和孵化区大量捡拾鸟蛋,将会使生物链遭到破坏,严重影响生态平衡。
今年4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二人坐船登上位于旅顺口区西部海域的海猫岛,掏窝取卵,二人共获取黑尾鸥鸟蛋163枚。下午15时许,在准备下岛时被蹲守民警抓获。经相关部门认定,二被告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价值为24450元。对此,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对二被告人涉嫌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对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24450元。
12月17日,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起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二人违反狩猎法规,其行为破坏了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二人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2445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中就有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黑尾鸥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确定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辽林草字〔2019〕6号)规定,从2019年3月15日起在全省禁猎5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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