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某村会计王某在收取农村改造自筹款项时,先后将287万元余资金挪用,存入定期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赚取收益。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王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顺义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从2012年8月起,王某开始担任顺义某村村民委员会会计,她的职责是管理村里的银行账户、钱款收支及保管,并将收支情况记账。
2014年,这个村收取了外墙及门窗单项改造村民自筹款,共计77万余元。这笔钱被王某存入了定期存款,赚取了两年额外的利息收益。2017年,王某又故技重施,将村里收取的煤改电热源泵款项210万元挪用,购买了理财产品,还将部分钱款外借给他人。
2018年底,王某主动自首,并将全部钱款及额外收益返还,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顺义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为由,对其提起公诉。
王某的辩护人指出,该村村委会并没有设立公款账户,且在上岗前并没有组织过相关的工作培训。希望司法机关能考虑到王某积极赔偿了全部损失,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顺义法院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并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考虑到王某有自首、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顺义法院一审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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