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探索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有网友引用国务院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内容:“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质疑该内容的合法性。
在我看来,质疑本身没问题,但还不足以评估“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在征信应用“扩大化倾向”中的深层含义。
相比“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一些地方“ETC欠费超30天”“公租房违规”纳入征信系统,还算符合该系统的建立“初心”。即大体限于个人经济、金融信用领域,其应用场景的边界,还是比较清楚的。而“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与后两者有所不同。它与个人经济、金融信用无关。它属于个人社会公德表现评估的范畴。
与个人经济、金融信用采集及应用通常处于被动、观察角度不同,“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从一开始就有主动“正确导向”的意图。它设想的“正确导向”通过“激励”而非“惩罚”获得。这种“激励”,正如很多网友关注的,只能通过与其他领域的征信互相打通来实现。
一个人因为横穿马路、不孝敬父母导致的“信用赤字”,可以通过“无偿献血”抹平。当然,如果一个社会大部分人都无偿献血,那么未曾无偿献血的少数人,也在客观上形成了相对的“信用赤字”,与做过什么亏心事无异。
这种做法无疑可以使很多领域的管理变简单,但也使管理对象扁平化、符号化,造成一系列伦理难题,势必越来越忽视人本身不可打通、不可互换的多维价值。APP图标的扁平化在手机系统升级是迭代的进步,但人的扁平化恐怕不是。
有评论认为,这会将社会征信系统变成“道德档案”。这种观点低估了它的影响。缺乏约束的征信应用扩大化倾向,不仅可以成为“道德档案”,更可以成为个人的“全方位档案”。理论上,不仅限于个人私德,社会公德、单位表现,甚至可能会关联到你借过什么书,浏览过什么网站,它对社会个体生活、工作的影响,比简单的“道德档案”,要全面、深远得多。
个人征信应用“扩大化倾向”的不良后果能避免吗?如果没有机制上的有效保障,很难。某种程度上,这也符合“墨菲定律”:如果一座桥上没有栏杆,那么或早或晚,总有人会落水。
事实上,对个人征信应用要慎重的呼吁,几年前就有。但具体指代的对象,则不甚清晰。社会征信系统最初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牵头建设,但在其后的扩展、完善过程中,更接近于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群体行为。
对这些部门来说,社会征信系统更像是“共建、共管、共享”的。各部门在提供、接入及维护各自数据的同时,也就成了这个系统天然的应用主体,权责一身。
在这种情况下,要避免征信应用扩大化,也就需要相关部门专业性的自我克制。
社会征信系统是个“筐”,但不是什么都能往里装。把与经济、金融相关的个人征信,扩大到社会层面,值得商榷。
宋金波(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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