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淄博1月7日电(记者匡雪 通讯员李杨)2019年12月30日下午,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纪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妨害作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纪某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三个月不等的刑期。
本案由高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伊澍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院长吕兴勇担任审判长。该案历经三次庭审用时5天3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纪某2007年11月份出狱后先是通过组织纪某杰等人于2008年从他人手中强揽工程、于2010年纠集他人致伤张某某,加之之前被告人纪某等人持刀在原县文化宫前致伤他人及实施其他犯罪事实在群众心中形成的手段狠辣的个人印象,逐渐在社会上形成较之以前更大的社会影响力。被告人纪某利用手中积累的资金通过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方式获取巨额利益。在被告人纪某担任村主任之后,被告人张某波、纪某杰、张某等人因各种因素积极向被告人纪某靠拢,形成以纪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索某某(纪某之妻)、张某波、纪某杰、张某等人作为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等其他手段,多次实施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等暴力讨债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高青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委、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不断强化政治担当,积极履行好检察职责,落实快捕快诉,推动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序进行。该起涉恶案件的成功办理,有力震慑和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用实际工作成效维护了高青公共安全,为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提供了安全保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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