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北京男子孙建龙30年前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民警审查,其两幅名画被扣押后丢失,其进行了30年的追讨。今日(1月6日),孙建龙告诉新京报记者,其代理律师收到珠海市中院日前作出的赔偿决定,该决定要求拱北口岸分局赔偿其画作损失人民币44万余元。但孙建龙表示不服该赔偿决定,将再提出申诉。
针对两幅丢失的画作,珠海中院作出赔偿44万余元的决定。受访者供图两幅画作被警方扣押后丢失
新京报此前报道,1989年7月16日,孙建龙前往珠海出差,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以涉嫌走私文物为由将孙建龙收容审查,其随身携带的两幅名画——李苦禅的《鹰》和吴昌硕的《梅花》一同遭到扣押。3天后,孙建龙被释放,但两幅名画被继续扣押。
此后30年间,孙建龙以信访、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追讨,但警方回复称画作已经丢失,孙建龙后又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进行追讨画作。值得一提的是,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曾于2006年书面答复孙建龙称,“经调查,此两幅画为赝品,查找工作仍在进行。”
孙建龙曾在2015年3月向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以达到其追讨画作的目的,但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随后,孙建龙又向珠海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被该局驳回。孙建龙又转而向珠海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珠海市中院维持了不予赔偿的决定。
法院判赔44万余元
在向广东省高院提出申诉后, 2016年12月,广东省高院作出决定,认为珠海市中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指令珠海中院重新审理。时隔三年后,珠海市中院于2019年12月底再度作出决定,要求拱北口岸公安分局对孙建龙作出赔偿。
2017年12月,珠海市中院重新审理期间,孙建龙明确其赔偿请求,不再要求退还画作,而是赔偿两幅画的经济损失。
今日(1月6日),孙建龙代理律师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关于画作的真伪问题,珠海中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应当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举证责任,因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请求人无法举行,赔偿义务机关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被扣押物灭失,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认定涉案画作为真品。
珠海中院决定,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支付赔偿孙建龙两幅画作损失人民币44万余元。
孙建龙告诉新京报记者,法院对两幅画作作出的赔偿金额远低于其实际价值,他将继续申诉。
记者 倪兆中 赵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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