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包公司销售印有“长草颜团子”卡通形象的双肩书包,被其著作权人公司以侵权告上法庭。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2月28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箱包公司赔偿12000元。
“长草颜团子”系列作品著作权人北京某公司诉称,其发现北京某箱包公司未经授权,在某电商平台上生产销售使用“长草颜团子”卡通形象的商品。某公司认为,对方非法攫取了“长草颜团子”作品本身的品牌价值,给公司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对方的行为系典型的侵权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箱包公司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4000元,公证费1000元。
对此,箱包公司辩称,其开网店所售商品上的图案是经相应著作权人授权的,使用的作品有作品登记证书,名称是“你这么好看”,与某公司登记的“长草颜团子”只是类似,并不一样。并未侵犯某公司的著作权。
法院经查,“长草颜团子”及“你这么好看”均有作品登记证书,但在某公司发布的微博“长草颜团子日常”中有“你这么好看,说什么都对”这一卡通形象。
同时,公证处工作人员收到的该箱包公司售卖的双肩背包上,印有的卡通形象在头型、眼睛、嘴巴、四肢、身型等细节以及整体造型方面与某公司主张的“长草颜团子”实质相同,形象上的文字“你这么好看,说什么都对”也与某公司主张权利美术作品上的问题内容一致。
法院认为,箱包公司涉案商品上使用图案系经“你这么好看”作者授权合法使用,但其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的登记作品与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同,且该作者作品创作完成时间晚于某公司取得“长草颜团子”著作权的时间。
该箱包公司未经授权销售印有案涉“你这么好看,说什么都对”这一卡通美术作品图案的书包,亦未举证证明其所售书包有合法来源,故法院认定箱包公司的行为属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侵害了某公司享有的发行权。
鉴于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相报公司侵权所受损失或因对方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箱包公司的经营规模及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判令箱包公司向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及合理开支17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