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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屡陷大数据杀熟争议背后:或涉及垄断行为

时间:2020-12-23 15:27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近日,有外卖平台陷入“大数据杀熟”质疑,由此引发公众对多个网络平台曾陷“大数据杀熟”争议的再度关注。 2018年,“大数据杀熟”问题开始进入

近日,有外卖平台陷入“大数据杀熟”质疑,由此引发公众对多个网络平台曾陷“大数据杀熟”争议的再度关注。

2018年,“大数据杀熟”问题开始进入公众视野。根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于2019年初进行的调查,有超过五成的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南都记者了解到,不少被投诉的平台均否认存在“杀熟”行为,有在线旅游平台将价差解释为酒店和航班库存变化等带来的价格实时变化。

频频引发争议的“大数据杀熟”问题早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南都记者了解到,2019年起实施《电子商务法》,以及今年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都有接近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相关规定。根据有关部门近期发布的意见征求稿,有专家指出,“大数据杀熟”或涉及垄断行为。

现象:超五成消费者反映曾遭大数据杀熟,多平台曾公开否认

又一网络电商平台陷“大数据杀熟”质疑。

近日,“美团被曝杀熟外卖会员”登上微博热搜。12月17日,美团方面回应南都记者称,文中提到的配送费差异与会员身份无关,是定位缓存偏差导致。用户实际下单的配送费,会按照真实配送地址准确计算,不受影响。

所谓的“大数据杀熟”,在经济学上被称为“价格歧视”,通常指一个新用户和一个老用户购买同样的商品或服务时,老用户看到的价格要比新用户高。2018年起,“大数据杀熟”问题开始引起广泛关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评选的“2018年十大消费侵权事件”中,“大数据杀熟”的案例便占一席之位。

2019年3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此次调查共采集了3185份有效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有56.92%的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

南都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大数据杀熟”已在在线旅游、网约车、网购等多个网络平台多次引发争议,不过,多个涉事平台多对此予以否认。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于2019年初发布的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

此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经过体验调查发现,极个别在线旅游平台涉嫌“大数据杀熟”。据介绍,两名体验人员同时通过“飞猪旅行网”预订某酒店同一天的高级大床房,发现同一天、同一房型的标价,老用户的价格高且不享受优惠。随后,被点名的飞猪回应称,“作为平台,飞猪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利用大数据损害消费者利益”。

飞猪表示,在线旅游平台上,同一商品不同人购买时价格不同、同一人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商品时价格不同等情况,常被社会误解为“大数据杀熟”。实际上这些情况往往是由于促销红包、新人优惠、酒店和航班库存变化带来实时价格变动等原因造成的,并非“大数据杀熟”。

此外,在在线旅游平台方面,去哪儿网、同程旅行等都曾被网友质疑利用“大数据杀熟”,但均已公开否认。

困境:消费者面临维权举证难题,有人诉外卖平台被法院驳回

“大数据杀熟”争议为何屡禁不止?南都记者了解到,在多平台否认“杀熟”背后,对“大数据杀熟”的认定存在困境。有律师曾向南都记者表示,电商差异化定价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大数据杀熟”不能一概而论。实践中要认定“大数据杀熟”存在一定难度。

于消费者而言,判定是否有杀熟行为以及取证等都存在现实困难。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在发布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时就曾指出,“大数据杀熟”具有隐蔽性,维权往往难以举证。

调查结果显示,由于经营者通常以商品型号或配置、享受套餐优惠、时间点不同等为理由,进行自辩。同时,不对外公布具体算法、规则和数据。因此,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往往面临维权举证难题。上述调查的另一组数据显示,遭遇大数据“杀熟”后,仅有26.72%的被调查者选择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南都记者此前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已有消费者以在网络交易中遭到“大数据杀熟”为由起诉相关网络平台。一个类似的案例发生于2019年,刘姓消费者因认为某外卖平台有利用大数据杀熟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将后者诉至法院。

刘某表示,他于2018年7月19日11时55分通过某外卖平台订购了一份套餐,当日12点08分,刘某以另一同事在该平台上向同一商家订购了同一份套餐,送货地址相同,但配送费却比刘某少1元。对此,刘某认为,该平台的区别定价行为利用行业垄断优势和“大数据杀熟”的技术手段,违法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平台不存在“大数据杀熟”情况,订单的配送费用是根据当时商家所在商圈多种因素影响下形成的一个变化值,并非一个定值。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所述的两份订单虽然购买商家、商品、收货地址均一致,但关键是下单时间不一致。被告根据平台交易量对配送费进行动态调整,是自身的经营行为,不构成对刘某的侵权。故一审法院对刘某相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刘某继续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针对被告是否存在利用“大数据杀熟”的价格欺诈行为,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刘某应当对被告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负举证责任,但是刘某只是提供了被告在他下单时比其同事多收1元的配送费的证据,被告的外卖配送费是动态调整的,订单量大时配送费上涨,而刘某与其同事下单时间并不一致,两者的配送费不具有可比性。

监管:“大数据杀熟”或涉及垄断行为,专家建议消费者及时留证

事实上,频频引发争议的“大数据杀熟”问题早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南都记者注意到,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已有接近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年10月1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首次对在线旅游领域作出了明确监管规定。针对备受争议的“大数据杀熟”,该《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指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部门近期发布的意见征求稿,“大数据杀熟”或涉及垄断行为。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有专家向南都记者表示,这一规定正是在回应“大数据杀熟”问题。比如,第十七条第一项提到“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条件”,指的是平台基于“用户画像”实施价格歧视。

除了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来自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观点还认为,建议有关监管部门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采取技术手段和技术设备,建立相应的大数据网上监管平台,针对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全天候的在线监管,提高对各种隐性大数据利用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此外,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建议,可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企业存在通过大数据“杀熟”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不仅要对其给予行政处罚,还要将其纳入诚信黑名单。

那么,当消费者遇到“大数据杀熟”情况时,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曾向南都记者表示,消费者可做到“货比三家”,留意同一经营者提供产品的价格变化以及针对不同消费者的价格是否相同。如果发现价格明显异常,可以通过与企业沟通了解情况,如发现确实存在价格歧视,应及时留存证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出品: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 吴佳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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