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12月8日讯(通讯员 倪华 卞刚 记者 刘浏)2020年3月,徐某因经济窘迫,在附近村庄将他人种植的树木谎称自己及自己家人所有,在树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卖给收树人吉某,其中第一次24株被伐杨树的材积为9.33立方米,11株被伐的水杉树材积为1.88立方米;第二次8株被伐杨树的材积为5.08立方米,1株被伐椿树材积为0.18立方米;第三次因树主人报警,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吉某方知被骗,6株杨树未被砍伐。两次被伐的树木经鉴定价值4800余元,徐某共获利82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徐某实施欺骗行为。同时还有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另外也有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以涉嫌盗伐林木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最终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