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于2014年3月进入某酒店厨房餐饮部工作,该酒店为其制作了工作牌、餐卡等工作物件并对其进行了考勤,但没有为其购买社保。2015年1月6日,王某年满50周岁,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休年龄,未领取退休金。
2018年5月王某在工作中不慎被物品砸伤头部,并住院进行了治疗。2018年8月之后,王某没有继续为该酒店提供劳动。现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其与某酒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至2018年9月,并要求某酒店赔偿支付因其受伤的治疗费、门诊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而某酒店辩称,王某满足退休年龄后,应视为退休人员,其与酒店之间在2015年1月6日至2018年8月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故其受伤不属于工伤,酒店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法律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于2015年1月6日已满足退休年龄,没有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王某与某酒店之间在2014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该条规定,王某在年满50周岁后未领取养老金,继续在某酒店进行工作,其与酒店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不因其达到退休年龄而中断为劳务关系。
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需关注“劳动者”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构成劳务关系。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