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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开展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君康人寿一分公司

时间:2020-09-10 15:45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0日电 据中国银保监会10日消息,由于利用开展业务为他人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君康人寿一分公司被罚15万元,一名有关责任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0日电 据中国银保监会10日消息,由于利用开展业务为他人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君康人寿一分公司被罚15万元,一名有关责任人被警告,并被罚款3万元。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浙江银保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存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对其罚款15万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有关责任人蒋明被予以警告,并被罚款3万元。

银保监会官网信息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明确,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此外,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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