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年6月17日,昭通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昭通市质监检测人员对水富一家小吃店进行抽检,一个月后检测结果出炉,店内的散装馒头糖精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样品不合格,也因此,这家小吃店被罚9万元。
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小吃店店主韦某处,并于2019年7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韦某称:2019年6月10日前,他经营的馒头是由红糖或白糖、酵母和面粉做成的,从6月10日起,由于生意不好做、市场竞争大、成本高,就开始在馒头里添加糖精钠以代替红糖或白糖,7月18日收到检验报告后,7月19日就没再添加了;从6月10日至7月19日历时39天,每天销售300个馒头,共销售"问题馒头"11700个,货值金额7800元。
2019年8月28日,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韦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听证要求,也未陈述、申辩。9月11日,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9月16日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3.罚款85000元,合计92800元。
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申请行政复议,并缴清了违法所得和罚款共92800元。2020年1月2日,水富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韦某代理人:“立案时间是(2019年)7月29号,已经明显违反了云南省的行政处罚规范程序。”
据此,小吃店店主韦某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富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3月12日,这起行政案件通过远程网络公开开庭审理。3月30日,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罚明显不当,应依法予以变更;被告水富市人民政府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因《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变更,故行政复议决定同时依法应予变更。为此,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2.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3.罚款85000元"为"处以罚款9000元"。
随后,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驳回水富市韦某泡粑店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