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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逃脱的乐与责

时间:2020-08-10 15:32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7月22日,《南国早报》报道了一篇名为“12岁男孩玩密室逃脱被吓坏,回家路上四肢无力,幸遇好心的哥相助”的文章,大致内容为:王女士12岁的

7月22日,《南国早报》报道了一篇名为“12岁男孩玩密室逃脱被吓坏,回家路上四肢无力,幸遇好心的哥相助”的文章,大致内容为:王女士12岁的儿子响响因玩密室逃脱游戏受到惊吓,在路边出现脸色苍白、全身无力的情况,幸得李师傅相助,王女士一家得以及时将响响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王女士及响响二人向李师傅赠送锦旗以表感谢。

近几年,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恐怖类游戏深受部分拥有猎奇心理的年轻人青睐,那么玩家因为这些恐怖游戏被吓到昏厥、住院,遭遇人身损害,这份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这些恐怖游戏该不该有年龄限制?商家是否应该设置警示标志提示玩家此游戏含有恐怖元素?……

一、未成年人能不能玩密室逃脱?

首先,密室逃脱游戏含有多种主题,越狱类;恐怖类;电影、小说、动漫、游戏类;魔幻、科幻类;谍战类;角色扮演类等。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第三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那么,单纯从法条来看,密室似乎并不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可以进行密室逃脱游戏。但是个人认为,还是应当根据密室逃脱的类型,对玩家的年龄进行必要的限制,例如电影、小说、动漫、游戏等偏益智通关类的密室逃脱,可以允许未成年人进行游戏,但是对于偏恐怖、惊悚类的,特别是玩家在游戏过程中容易受到惊吓奔跑逃窜的,就应当限制未成年人进入,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同时,不论何种主题,商家都应当结合游戏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对玩家进行充分的说明,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

二、商家对玩家遭遇人身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综合上述法条可知,商家作为密室逃脱游戏的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游戏内容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知悉,不论是对于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对损害结果应当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2016)京0107民初5693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于被告作为游戏的经营者以及场所的管理人是否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设施设备以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以及是否尽到勤勉、谨慎的通知、警示和指引义务,以提示消费者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本案中,被告北京宝力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该游戏的经营者及游戏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保证参与游戏人员的人身安全。被告应当保证其设施安全可靠,该游戏为一款恐怖刺激的密室逃脱类游戏,被告应当预见到游戏参与者会因为惊恐而产生奔跑等正常反应,有可能撞上室内设施,亦应确保其室内设施在碰撞之下的安全性。同时,在可能产生潜在威胁的设备上应当设置充分的提醒标志,以免对游戏参与者产生伤害。尤其被告经营游戏环境比较昏暗,容易导致视线不清,被告更应在其玻璃窗和玻璃墙上设置标志以防碰撞;原告在奔跑中撞上无警示标志的玻璃,并被破碎的玻璃割伤的事实,说明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北京宝力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两万余元。

(二)免责协议的效力

现实中,很多密室逃脱的经营者会和玩家签订免责协议,载明若玩家在游戏过程中因为过度惊吓、恐慌等造成的推操、拥挤、摔倒等现象而造成损伤的,经营者不予负责,那么这种免责协议的效力如何?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合上述法条以及前文《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可知,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这个法定义务是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要求,包括游戏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对消费者进行了安全提醒和提示,以及在发生损害事故时有没有尽到合理必要的救助等,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商家的声明或者与消费者签免责协议来免除责任。

同时,商家提供的免责协议,根据其内容,很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商家与玩家签订的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的免责协议无效。

当然,某些娱乐活动本身具有刺激、恐怖、惊吓等元素,玩家自愿参与游戏,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则,并在游戏中对环境、机关等予以充分注意,如果事后证明,危害后果是因玩家自身操作失误导致,与商家设施并无关联,且商家已经尽到了事前告知、事后救助等义务,那么消费者也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未成年人玩密室逃脱遭受损害,其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回到本案,若响响的监护人李女士并未告知响响密室逃脱存在风险,也没有对响响进行看护和指导,甚至不知道响响和同学前往密室逃脱场所,个人认为没有尽到必要的教育和保护义务,存在一定的责任。

四、密室逃脱游戏的经营者应当如何降低风险?

由于该类游戏本身充满刺激性、风险性,从司法判例来看,大体存在三种类型的损害,第一种是玩家因受到NPC惊吓而受伤(受到工作人员惊吓奔跑过程中被玻璃划伤等);第二种是因密室布局设置而受伤(因密室昏暗撞到道具受伤等);第三种是玩家因同伴失误而受伤(同伴失误触发机关导致同行者受伤等)。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情形,经营者都无法完全尽到法律所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最后或多或少都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便如此,经营者还是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定期检查设施是否老化、破损;

2.设置安全出口标识、放置灭火器;

3.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保障能力和应急逃生自救能力;

4.游戏开始前主动告知玩家消防通道等救生设施,对于可能不适宜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玩家参与的主题游戏,也要事先告知;

5.限制未成年玩家选择恐怖、惊悚类主题的游戏;

6.定期维护监控视频等安全设施设备;

7.密切留意密室内玩家情况,若发生意外,尽快赶至现场提供帮助;

8.经营者可以通过购买火灾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相关种类的保险以分担风险。

最后,友情提示:胆小者、身体不适者不要玩含有恐怖元素的游戏。

参考资料:

1、《密室逃脱经营者的法律风险(一)》载于公众号诺木斯。

2、《玩密室逃脱被吓到住院?这类安全问题何解?》载于公众号宜童E起玩。

3、《12岁男孩玩密室逃脱被吓晕,谁该负责?我们问了12348律师》载于公众号上海市司法局。

作者:华倩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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