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山东信托原上海业务部总经理薛某伟犯受贿罪,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6年。
原审被告人薛某伟,男,汉族,1973年出生,研究生文化,2010年8月至2017年10月先后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15年7月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根据一审判决认定:2010年底至2015年11月,被告人薛某伟担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副经理、总经理并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侯某实际控制的济南建中公司在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融资8000万元和侯某实际控制的山东融利公司融资2亿元提供帮助。
2011年1月、12月和2014年3月,被告人薛某伟分别收受侯某贿赂5万元、60万元、200万元,共计26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薛某伟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薛某伟不服,提出上诉。
滨州中院认为,上诉人薛某伟提出的“案发前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案发后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积极提供有价值线索和信息;其没有前科,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上述情节原审均已认定且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原审量刑适当。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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