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息】 近日,盐城阜宁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增驾实习期发生事故的引发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阜宁法院判决增驾实习期商业险不免除责任。
驾驶员李某在A2证实习期内驾驶苏NB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十字路口与行人陈某碰撞至陈某死亡,交警认定二人负同等责任。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至2019年12月20日李某的增驾实习期才满,实习期内保险公司免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虽然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而非行政法规,故增驾A2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情形,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增驾实习期不同于初次申领驾照的情形,增驾实习期内“只看不驾”与实习期的功能相违背。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供稿:周剑)
编辑:汤志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