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赤水一家居经营店难以为继,于是向房东要求退还商铺,但双方却为实际产生的两个月 3 万多元房租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日前,赤水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承租人支付 17000 余元房租。
早在 2013 年 6 月 18 日,赤水市民罗某将自己门面商铺租给了商人梅某,双方签订《租房协议》,梅某租赁罗某的商铺用于经营家居店,约定的租期为 8 年。
2015 年 5 月 16 日,梅某与另一名商人先某夫妇签订《门市转让协议》,将家居店转让给了先某夫妇,并约定由先某夫妇承担以后的房租。店铺转让后,先某夫妇更换店铺名称继续经营,并按约定向罗某支付房租。
今年 1 月,疫情未发生时,先某夫妇以经营困难为由,向罗某提出不再租赁房屋,并付清 1 月份的房租。但后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先某夫妇于 2 月底才腾空房屋,但并未交付钥匙。直到 3 月份被起诉后,他们才交付了钥匙。
2 月、3 月两个月时间里的房租费用,该由谁承担?今年 6 月,赤水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先某夫妇虽然表示不再租房,但并没有及时交还房屋,应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鉴于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影响,两个多月的时间先某夫妇没有经营收入,结合国家提倡民营企业、私人业主可适当减免经营户租金的倡议,先某夫妇应支付的租金应予以减免。
据此,法院判决先某夫妇支付罗某 1 个月的房租 17000 余元。宣判后,罗某和先某夫妇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黄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