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杜虎
近日,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吕德文在媒体刊文,以山东莱芜刘家村为例,披露了正在该省广大农村强力推进的“合村并居”工程,已经发生强拆村落、导致农民流离失所,被迫在田间地头搭建窝棚蜗居等乱象。而在官方文件里,这本是准备“打造齐鲁样本”的乡村振兴战略。
不只是吕德文一人撰文,在武大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公号上,农村研究学者集中刊发了一批文章,从合村并居的合法性、执行的程序、野蛮强拆导致的恶果等诸多方面,批评了山东这场“圈地运动”程序上违法,手段上悖德,结果上伤害农民。
农民被拆之后临时搭建的住房 来源:南风窗
施行振兴乡村战略当然是可以的,问题是通过强拆来铲除村落,是用一种看似正当的目标来掩盖变样走形的非法手段。振兴乡村的模式有许多种,需要谨慎、复杂的三农改革,对施政能力是个挑战。山东用强拆村庄,驱赶农民上楼的办法获得农民土地,置换建设用地,体现的仍是对土地财政的路径依赖。
合村并居也不是不能搞,但像山东这样搞一刀切,搞成急就章的强拆运动,就明显变味。对于那些城镇化水平较高地区的农村,比如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高度城市化,在充分自愿的基础上,引入商业模式,妥善安排合村并居是可行的,但纯粹为了圈地,储备政府用地,代替农民做选择就会百病丛生。
山东莱芜等地搞的合村并居,实际情况是它们都不是城镇化有效辐射的村庄,农民对集中小区式居住有疑虑,政府许诺的小区没有建设,而且置换楼房的差价要农民自己补足,更何况,集中居住后仍要回村里种地做农活。对农民来说,合村并居代价高昂,成了瞎折腾。
农民自己搭建的窝棚 来源:南风窗
有许多声音是赞成乡村土地流转,甚至赞成农民宅基地自由交易和流通,但所有这些看似为农民着想的观点都离不开农民的自愿选择、政府的中立促进。这是农民宅基地与房屋所有权的特性使然,目前为止,它们受到法律绝对保护,村民集体大会只能讨论“如何建”的问题,无权回收宅基地和征收房屋。
像山东这样,以“多数村民同意”为借口,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拆那些拒绝交出宅基地和房屋的农户,一开始就是违法行政。而据吕德文披露的情况,许多签字同意的村民是被逼同意,不签字的话那些在政府任职的亲戚就会遭殃。可见,山东合村并居的强拆含量远远高于其对外宣称“振兴乡村”的美好目标。
山东强拆村庄已经造成实际的恶果,大量失去家园的农民只能居住在田间地头的棚屋,未来他们如果接受集中居住,还要为此承担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债务。合村并居从政府一个美好的口号,实实在在变成农民的噩梦。而通过圈地拿到卖地指标的政府,似乎是唯一的赢家,不管身后骤然生活无靠的返贫农民。
重申一遍,三农问题非常复杂,正因为复杂就需要多样的应对之策。城镇化程度高的地方,比如大都市的城中村,合村并居完全没问题,村民举双手赞成。但对平原腹地、远离城镇的村庄搞合村并居,除了掠夺农民土地,将乡村文化连根拔起,人为制造失地农民之外并无益处,山东这样过激的圈地运动应该紧急叫停,防止伤农更深。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弓山村新村 来源:南风窗
假如把强拆村落、消灭村落作为所谓的“齐鲁样本”,只知道欢喜雀跃于可卖土地的增加,而无视流离失所、未来堪忧的大批农民,这样的“乡村振兴”就走到反动的一面,行政冒进可能制造“乡村衰败”和“乡村死亡”。在农民工就业本就困难的情况下,再去剥夺农民的生存之本,很可能埋下更大的社会隐患。
总之,乡村自治是写进宪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得到《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明文保护。像山东这样曲解宪法和法律,用“乡村振兴战略”为强拆村庄的违法行政打掩护,政策性地制造失地农民,行政性地增加脱贫难度,如此大面积地“圈地运动”必须及时纠偏,其他省份更应该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