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1日21时18分,上海市轨道交通12号线隆昌路站,男子胡某拎着两个礼盒和两个塑料袋晃晃悠悠朝安检机走来,身上散发出浓烈的酒味。经过安检员身边时,他突然无故夺走了安检员佩戴的眼镜,并将其放入自己西装内侧袋里。另一名安检员立即上前劝阻,希望拿回眼镜。谁知胡某开始对安检员吐口水、用身体顶撞、大声辱骂,还欲抢夺安检员的工作证件,将对方的右手抓伤。地铁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胡某不听民警劝诫,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以自行倒地谎称被打等方式拒不配合执法,引起数十名过往乘客滞留围观,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秩序,随后胡某被民警带离现场。
经验伤,安检员右拇指损伤。结果出来后,派出所依法传唤胡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胡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他最终为自己的糊涂行为付出了代价。
法律规定,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二)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规定的四种行为。侵犯的法益主要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及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但情节和后果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案中,胡某不仅强行抢夺他人公私财物,在此过程中,伴有暴力、侮辱等行为,随意顶撞他人致人受伤,并在公共场所撒泼耍赖、无理取闹,扰乱了地铁车站秩序。根据执法实践,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情节较重”。因此,胡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寻衅滋事的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轻微的表现就是通俗意义上的“流氓”行为,行为人一般在实施时缺乏社会公德和道德底线。此行为可以追溯至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的修订后,在妨害社会管理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内,明确了此类行为系“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13年9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因此在我国,在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也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据上海公安部门统计,在新冠疫情期间,寻衅滋事的发案率有所上升。在嘉定,一外省回沪的居家观察男子不遵守承诺书,在居住处村口溜达。一名志愿者提醒他应减少外出、注意防护,他置若罔闻,还谎称自己是新冠肺炎患者,并向志愿者吐口水、谩骂,造成周围群众恐慌。后经筛查,医院排除了该男子是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例。最终,他被警方以寻衅滋事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酒后滋事并不能免除法律责任,网络世界更不能为所欲为,无事生非的行为只能自吞恶果,警方会根据寻衅滋事造成的后果适当地给予相应处罚。所以遇事多冷静,处事需“降火”,希望市民乘客们守住底线,文明出行。
(本文作者廖慧敏、张超供职于上海市公安局轨交总队延吉中路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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