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杜虎
据媒体报道,自 2015 年至今,山东女子李某利用自己及亲友身份证购买机票,并同时购买航班延误险,通过近900次延误航班的理赔,获得保险理赔金近 300 万元。保险公司4月份发现异常赔付,以遭遇保险欺诈为由报案。目前,李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李某的行为,究竟是合理利用保险漏洞,还是保险欺诈,舆论争议很大。有人认为她是钻规则的不足,其行为至多是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而谈不上是犯罪行为;也有同样鲜明的观点认为,李某购买机票没有乘机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追究她保险欺诈完全没问题。在李某的罪与非罪上,讨论还在继续,但目前看为其喊冤的声音更多。
航班延误险实际上是一种对赌,它跟一些案例中丈夫为妻子购买巨额保单,然后假借出国旅游的机会趁机杀害妻子,以获得巨额理赔完全不是一回事。李某之所以能够在五年间成功理赔900单,利用了她在航空服务机构的经验,能够估摸猜中具体航班的延误,这与虚构事实或制造事故确实不同。
李某当然不是第一个薅延误险羊毛被纳入定罪范围的人。南京在此前就查处过另一起案件,某企业高管网购他人身份信息,根据恶劣天气预报,订购可能延误或取消的航班,半年骗保707笔、涉案共14万余元,目前被取保候审。深圳等地也有过类似案件,这说明保险公司在保卫航班延误险上越来越主动。
回到本案上看,李某没有买通航空调度员预知延误,而是利用了险种的规则,其行为的定性有含糊之处。可依照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看,李某有主观故意、涉案金额巨大,且冒用他人名义,受益人也是她,论罪并不难。但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航班延误是事实,买了保险享受理赔难道不是权利?
(李某在接受民警讯问。 警方供图)
你可以说李某是产业化、批量化购买航班延误险,动机不纯,但最该反思的不应该是保险公司吗?比如改进理赔程序,增加人工核验环节等。再说远一点,保险公司可否以某种方式促进航司提高一下航班正点率?如果既不在保险理赔上完善规则,堵塞漏洞,又不去提高正点率,保险诈骗罪就有可能成为一个动机不纯的“陷阱”。
与李某陷入类似境地的是职业打假人王海。最近几年,职业打假人知假购买,然后按照“消法”来索赔,越来越困难。过去买假冒商品赔3倍、食品赔10倍的“风光”不再。职业打假人也是在利用规则,但随着职业打假人带出制造、市场监督、执法司法等方面的问题后,他们合理利用规则就得不到法律层面的支持。
同理亦然,李某能够频频得手,规则的天大漏洞是明摆着的。保险公司不想办法弥补,而是积累到一定程度就报案抓人,这不是“亡羊补牢”的正常做法。增加人工核验,肯定增加保险公司成本,督促航司正点率也需要更多工作。相较之下,用定罪震慑打击李某这样的人,成本最小,所以保险公司和航司不思进取也是可以理解。
这就涉及到另一个层面的问题,舆论中对李某的同情之理解,甚至认为其有错无罪,根本原因是人们愤懑于保险公司只赚不赔、航司尾大不掉的局面。作为一个乘客来说,时常受到乘机正点率的实际困扰,保险公司精于算计拒绝进步,对消费痛点很少或干脆不回应,能靠航班延误险“薅羊毛”简直是替大家抒发义愤。
总之,无论最后是不是以保险欺诈定罪,李某这个案例都显著地表明航班延误险的规则漏洞,苛求人们不去利用规则谋利,是将道德的荆棘打到别人身上。舆论中对李某非罪的看法,甚至认为类似做法是罗宾汉式的义举,都很能说明问题。社会对保险、航司等大公司在自觉履行企业责任上有期待,这比将一个人定罪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