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新氧”商标权利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南京炫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新氧医疗美容医院”、“新氧国际医疗美容中心”等标识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一审判处炫美公司赔偿新氧公司经济损失共12万元。
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新氧公司指责南京炫美公司将“新氧”文字商标擅自用于变更前的企业名称中、并在经营场所内的装饰装璜、楼层导示、人员服饰上使用“新氧”“新氧医疗美容”“新氧医疗美容医院”“新氧国际医疗美容中心”等标识开展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为消费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认为其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害了原告“新氧”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炫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连续10日刊登声明,赔偿新氧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25万元。
炫美公司辩称自家公司名称、内外部装璜、工作服上使用新氧文字,没有攀附原告涉案商标的故意,未利用原告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外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新氧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至准予注册决定期间,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新氧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在第44类服务上注册第18909386号“新氧”商标,2017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0日。炫美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装饰装璜、楼层导示、人员服饰上使用“新氧”“新氧医疗美容”“新氧医疗美容医院”“新氧国际医疗美容中心”等单独使用“新氧”或使用包含“新氧”文字名称或标识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或相近似,侵害新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2019年5月20日一审判处炫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新氧公司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4万元共计12万元。案件受理费32800元,由新氧公司负担2.28万元,炫美公司负担1万元。
资料显示,该判决生效后炫美公司并未履行义务,新氧公司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炫美公司主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