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珠海公安
2020年1月,高新公安分局唐家派出所接某工地负责人刘先生报警称,当晚他和同事一起在唐家湾镇一工地巡视时,发现有六名男女正在偷电缆。
刘先生与同事当场抓住其中一名女子,其他人员四散逃走。
正当他们准备将被抓女子带回办公室等派出所民警处理时,其他偷盗人员再度返回,用头盔等物品打伤了刘先生及其同事,将被抓获的盗窃女子“解救”一起逃离。
接报后,高新公安分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民警经过调查,发现在该工地工作的李某杨(男,37岁)和杨某红(女,35岁,为李某杨妻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4月13日,李某杨在广西南宁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讯,李某杨如实供认其多次偷盗工地电缆及1月份因偷盗转化为抢劫的行为。
李某杨这伙人经常辗转各个工地,既施工又盗窃,借工作之便盗窃工地财物,没想到这次盗窃有一同伙当场被抓,他们怕同伙供出自己,于是铤而走险跑回来殴打工地人员并抢回被抓同伙。
在民警的劝说下,同案嫌疑人杨某红4月17日投案自首。高新警方正在抓紧追捕其他涉案在逃人员。目前李某杨和杨某红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转化抢劫犯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本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