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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一房产纠纷案5年未结 法院审三次两度认为涉

时间:2020-04-16 10:15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内蒙古通辽商人王文霞卷入一起房产纠纷,连同曾在王文霞名下公司担任经理和法人代表的胡日查一起被诉至法院。起诉两人的,是在内蒙古通辽市做个体生意

内蒙古通辽商人王文霞卷入一起房产纠纷,连同曾在王文霞名下公司担任经理和法人代表的胡日查一起被诉至法院。

起诉两人的,是在内蒙古通辽市做个体生意的田玉杰。后者诉称,王文霞欠胡日查的钱,胡日查又欠田玉杰钱,三人协商后决定将王文霞公司的两套营业房直接过户给田玉杰。但王文霞一直不配合过户。王文霞则称她不欠胡日查的钱,房产纠纷另有隐情。

这样一个案子,5年来或因被法院认涉犯罪移送公安,或因被告涉刑案中止诉讼,始终没有一个定论。

对于该案是否涉犯罪,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科区法院)和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分局(以下简称:科区公安分局)曾有不同意见,科区法院以涉犯罪为由将该案移交科区公安分局后,该局经侦查认为该案系经济纠纷;田玉杰再次起诉至科区法院,该院仍以涉犯罪驳回起诉,田玉杰对此不服,经历上诉被驳回、蒙古高院指令再审、通辽中院撤销原裁定,案件又回到科区法院。

不过,科区法院最终则以被告胡日查涉嫌诈骗被科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11月裁定该案中止诉讼。而胡日查是否涉罪,数年来司法机关一直未能查清。

4月7日,澎湃新闻()从科区公安分局获悉,该局已增派人手对胡日查涉嫌诈骗一案的补充侦查工作,目前,工作仍在进行中。

法院认为涉犯罪移交公安,公安认为是经济纠纷

2015年,田玉杰将王文霞和胡日查诉至科区法院。

田玉杰诉称,胡日查欠她钱,王文霞又欠胡日查400余万元。2009年,经三人协商后,决定由王文霞将其名下两套位于百合园小区的营业房过户给田玉杰抵债。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王文霞一直没办理产权过户。田玉杰请求判令王文霞和胡日查将两套营业房过户到其名下。

不过,王文霞则称,她实际上并不欠胡日查的钱,胡日查也提供不出证据。但当初,她的确与田玉杰签订了《商品房转交协议》。

“当时,公司要将部分资产转移到他人名下,也就是让别人挂个名。我就在胡日查的牵线下,和田玉杰联系处理那两套营业房的事情。”王文霞说,她不欠胡日查的钱,“三角债”就无法成立,房屋产权变更自然也没有存在的前提。没想到田玉杰会据此要求她过户。

2015年12月,科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驳回田玉杰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16年4月,科区法院将胡日查涉嫌合同诈骗案移送至科区公安分局。 科区公安分局经过9个多月的审查后认为,该案属于经济纠纷,遂于2017年1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王文霞就此案向科区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

与此同时,王文霞向科区公安分局报案称,胡日查将其公司位于明仁办事处的一处营业房(以下简称:108号房)骗走,涉嫌职务侵占。

2017年1月18日,科区公安分局作出立案告知书,认为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立案条件。5月11日,胡日查被刑事拘留。

次日即5月12日,科区检察院答复王文霞称,经该院侦查监督科审查,同意公安机关对胡日查涉嫌合同诈骗案不立案的理由,即该案属于经济纠纷。科区检察院表示,因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的房产与该经济纠纷案涉及的两套房产是基于同一笔债务,建议公安机关将该经济纠纷案涉及的房产纠纷与胡日查现有的犯罪事实一并侦查后依法处理。

2017年5月24日,胡日查被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一审二审法院再次认为涉罪,内蒙古高院指令再审

另外一边,在科区公安分局对胡日查涉合同诈骗不予立案后,田玉杰第二次将王文霞和胡日查诉至科区法院,继续请求法院判定将两套营业房过户。

2017年10月,科区法院作出(2017)内0502民初566号民事裁定,再次以“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了田玉杰的起诉,第二次将案件移送至科区公安分局。

田玉杰不服该裁定,上诉至通辽中院。通辽中院审查认为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于2018年1月作出(2018)内05民终18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后,田玉杰又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再审。2018年底,内蒙古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通辽中院再审。

内蒙古高原裁定认为,原审法院在未有证据证明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涉嫌犯罪,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情况下,仍裁定驳回田玉杰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又发函要求警方继续侦查

同时,公安机关对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案的侦查也在进行。

科区公安分局在侦查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后,向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科区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科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认定,2007年11月至2009年11月,胡日查担任通辽市燕顺斋有机食品责任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其间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企业已经作废的公章,虚构事实,将108号房的产权证办理到其个人名下。

不过,经科区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科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019年2月2日,科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胡日查不起诉。

次日,科区检察院发函至科区公安分局,要求该局继续查清胡日查涉嫌职务侵占的相关事实。同时,科区检察院还建议科区公安分局继续侦查王文霞控告胡日查涉嫌诈骗一案。

被告又被以涉嫌诈骗立案,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回到田玉洁与王文霞、胡日查房产纠纷案。

2019年6月,通辽中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2018)内05民终186号民事裁定及(2017)内0502民初566号民事裁定,指令科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同年11月,科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因该案被告胡日查涉嫌诈骗被科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该案中止诉讼。

科区公安分局作出的《立案告知书》显示,胡日查是2019年9月20日被立案侦查的,原因为:“我局认为该案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我局管辖”。

次月底,在河北警方的协助下,科区警方将胡日查抓获归案。此后,科区公安分局向科区检察院报请逮捕。科区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

对于2019年2月科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王文霞不服,向通辽市检察院提出申诉,通辽市检察院于今年1月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显示,该院复查查明,2009年5月,燕顺斋公司通过通辽市房产局产权所,以对换的形式将108号房与虚构的胡日查同位置房屋,过户给胡日查。2012年6月,胡日查将108号房出售给薛光辉。

2019年9月,通辽检察院依法对“7·20”涉黑专案,即薛光辉(绰号“留住”)等34名被告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向通辽中院提起公诉。

该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胡日查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科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王文霞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田玉杰说:“整件事里我挺冤的,胡日查的事情没完没了,先是不立案后来又立案,职务侵占不行又来个诈骗。他的事情搞不完,我的案子就没法推进。”

王文霞说,对于胡日查涉嫌诈骗一案,科区检察院给出了19条补充侦查意见,“复杂化”了。

对于王文霞的说法,澎湃新闻4月7日向科区检察院进行求证,截至发稿前,科区检察院未进行回复。

澎湃新闻记者多次拨打胡日查的手机,始终无法接通。

科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4月7日告诉澎湃新闻,该局已增派人手对胡日查涉嫌诈骗一案的补充侦查工作。目前,工作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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