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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案所谓“反转”,是社会对性侵案认知的

时间:2020-04-14 15:27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N号房事件所牵出的国内存在大量播放未成年性侵影片的网站事件还未开始法律追责,这几天“企业高管长期性侵未成年养女”的新闻再一次引爆了社会对于

N号房事件所牵出的国内存在大量播放未成年性侵影片的网站事件还未开始法律追责,这几天“企业高管长期性侵未成年养女”的新闻再一次引爆了社会对于未成年性侵的愤怒。

不过与N号房事件一边倒的舆论不同的是,在 《南风窗》 的从受害人李星星(文中化名)角度进行报道后,《财新》的一篇从性侵嫌疑人鲍毓明的角度的文章似乎“反转”了一部分人对此次事件的看法。

虽然《财新》目前已删除了这篇极具争议的文章,并在昨晚发布道歉声明,但我们不得不思考的是,为什么《财新》报道的作者会得出“这个更像是一个自小缺乏关爱的女孩向养父寻求安全感的故事”的结论?

从过去几年对性侵事件的讨论来看,与上述报道作者类似, 从受害人身上找问题的人并不在少数,而这类论述一般着重于描绘这三个方面:

施暴者对受害者是关爱的; 受害者并不完全是被动的、纯洁和无辜的; 受害者对施暴者是有爱恋的、感情的。

对于一些人来说,之所以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就可以使得性侵不再是性侵, 是因为社会对性侵案件一向只有一个非常狭隘的脚本预设:凶神恶煞、充满兽性的施暴者,为了一时的快感强奸了毫无抵抗能力的纯洁无辜的受害者,从此受害者对施暴者充满了仇恨,并且生活完全被摧毁。

任何脱离了这个脚本的性侵案件,似乎都值得被打上问号,都值得为施暴者的开脱找寻原因。

但事实上,性侵,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往往都不是如此简单的剧本。

如果我们继续把对性侵事件的想象固定在如此单一化的剧本上,不断要求“完美受害者”的出现,那么那些“非典型”受害者不仅无法得到帮助,甚至还会因为无法符合对受害者严苛的要求而受到指责和谩骂(Woodwiss, 2014)。

所以为了李星星,也为了社会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性侵受害者,我们必须拆解和打破狭隘单一的性侵故事脚本。

施暴者的掩饰手段

《财新》的文章反复提到鲍毓明对李星星的照顾和关爱,他被刻画成了一个“有爱心、有情义、有责任”的男性来说明他不是大家想象中的性侵者。

作者说:“如果鲍毓明所言为真,那么兰儿是一边收到钻戒,一边在寻求社会各界对她这位’性侵受害者’的帮助。”所以鲍毓明送了钻戒就可以说明他不是性侵者,李星星也不是受害者了吗?

事实上, 用物质或其他方式讨好和贿赂未成年人,是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用来获得信任以达到性侵目的的方式。

一份采访了91名对未成年性侵者的研究(Elliott, Browne & Kilcoyne, 1995)表明,这些性侵者中46%的人是通过物质礼物贿赂的方式,让未成年人与他们保持性关系。另一份关于72名儿童性侵者的研究(Budin & Johnson, 1989)也同样发现给钱、玩具、糖、香烟、啤酒等礼物是很普遍的获取性好处的方法。

除了用物质进行讨好之外,玩游戏和展现更多的关心也是常用的手段

所以在未成年性侵案件里,并不是因为收到好处了就不是性侵了,而是因为想要或者已经实施性侵所以才给好处。

也许许多人震惊于这样“罕见的精密养成幼女计划”,但现实却更可怕——鲍毓明这样处心积虑的性侵者,绝非少数。有研究表明(Van Dam, 2001),许多性侵者会花数年的时间来取得受害者家庭的信任。

一篇在2014年发表在专门研究儿童性侵的期刊 Journal of Child Sexual Abuse 的文章 (Bennett & O’Donahue, 2014)明确指出,对未成年性侵的罪犯会使用各种掩饰手段(grooming)来达到性侵和保密的目的,而物质贿赂是最常见的其中一环。其他的掩饰手段 (grooming)还包括性侵者会小心地选择受害人,他们倾向于选择那些对情感有渴求的和安静的孩子下手 (Conte, Wolf & Smith, 1989)。

并且,在刚刚提到的对91名对性侵犯的研究中发现,33%的人都曾刻意地接近和融入未成年受害者的家庭,18%的人利用了威逼或利诱的手段,让孩子成为他们的受害者,或者让孩子去带来更多的受害者。

心理控制也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在《南风窗》的采访里李星星提到鲍毓明会叫李星星 “妈妈”,并说自己是“宝宝”。这在一般人听起来非常荒唐是不是?

但一项对23名受害者的研究(Berliner & Conte, 1990)发现,61%的受害者都说对他们进行性侵的人曾把自己当大人对待甚至进行角色反转——在受害人面前扮演小孩。

同时,61%的受害者也回忆性侵者把他们当做最特别和特殊的人来对待,就像李星星回忆的那样,鲍毓明常常对她说“我是对你最好的人”。

另外,向受害者传达错误的道德标准也是常见的掩饰手段(Burgess & Holmstrom, 1980),这在李星星的回忆里也非常清楚地呈现,比如鲍毓明会告诉她人和动物,孩子和家人之间都可以“做那种事”。

如果鲍毓明对李星星的长期性侵不是真的,那么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失学的女孩是怎么会知道这么多用于性侵未成年人的反常行为和细节的?鲍毓明所提供的许多细节,其实恰恰凸显了他和典型性侵未成年罪犯特征的“高度重合”。

只是社会大众对性侵案件了解的太少,对性侵犯的想象太过于单一,所以才会觉得《财新》里所描绘的鲍毓明不符合性侵犯的特征。

别再臆想“完美受害者”

近几年许多讨论性侵案件的文章都已经在呼吁大家打破对“完美受害者”的要求。

常见的对受害者是否可以成为“受害者”的社会评判包括:受害者是否在两性关系上“纯洁”,是否再过程中有拼死抵抗,是否在被性侵后第一时间求助,是否证词完美无缺等等。

不过这次在《财新》的文章里,把李星星和受害者的形象进行切割的主要论点是,李星星曾对鲍毓明多次表达爱意,并且有物质和情感上的依赖,让大家认为她并不是一个被动的性侵受害者,而是一个主动求关爱的女孩。

那么未成年受害者对性侵者有感情甚至有爱意,就可以说明发生的不是性侵吗?

被老师长期性侵的林奕含在《房思琪的初恋乐园》里说:“我要爱老师,否则我太痛苦了”。

前天微博上,一名女生(微博@贴着创可贴的太史毛球)也在揭露自己从7岁起被大自己10岁的表哥多次性侵的经历中写道:“12岁的我没有向任何人说出真相,相反,我去故意’亲近’表哥了。我一度对表哥产生了奇特的依恋,伴随一些异常行为,比如故意去和他身体接触、甚至当着大人的面钻他的被窝。”

而做出亲近性侵者的行为是因为“选择了一个看起来最可行的保护自己的方法——假装是资源的,假装自己就很喜欢和他身体接触,假装我是‘爱上’他了。”

强迫自己爱上性侵者,是在许多受害人身上常见的心理应对机制。

因为在这个认为被性侵的女性是“不干净”的社会中,承认自己被性侵是比强迫自己爱上性侵者让人更痛苦的事情。

但李星星对鲍毓明似乎还不止于此。除了李星星自己曾承认“爱上养父了”,《财新》的文章里还提到,李星星是会护着鲍毓明的,担心鲍毓明坐牢死了那自己也活不成了。这种对于施暴者的依赖让作者对李星星是否可以算得上“受害者”产生了巨大的怀疑。

但事实上,这些对李星星“可疑”的描述,恰恰非常符合在未成年性侵受害者身上常见的心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原用来形容被挟持者对挟持者产生了情感的纽带,并且愿意保护挟持者的心理现象。Dee Graham在《Loving to Survive: Sexual Terror, Men’s Violence and Women’s Lives》书里提出,未成年性侵受害者也会对性侵者产生类似的依恋情感,并且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在一篇专门描述未成年性侵受害者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文章中(Jülich, 2005),作者Shirley Jülich指出她曾经采访的21名受害者中有20名都表示自己对性侵者产生了复杂的感情纽带。

Graham认为,四个条件会使得未成年受害者容易出现这种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认为对自己的生存有威胁 性侵者对自己展现出一些善意 孤立无援 认为没有条件逃离

李星星的处境几乎满足了所有条件。

作为鲍毓明养女的她,本来就已经被原生家庭放弃了,就更加无法逃离她生活来源的鲍毓明了。

在《南风窗》的对她的采访里提到,鲍毓明会对她使用暴力,并让她认为如果事情被其他人知道,她会陷入非常糟糕的境地。

Jülich同时指出,对于生存的威胁并不仅仅局限于自己的生死,常见的威胁还包括:收回对受害者的爱,毁坏对受害者很重要的东西,以及威胁在其他家庭成员、心爱的人甚至对性侵者自己身上会发生不好的事情。

Jülich的文章里所采访的被害者中,所有被熟人(包括家庭成员或家长的朋友)性侵的受害者都认为性侵者是爱他们的。李星星也许也和这些受害者一样,相信自己是被爱所以才受到侵犯的。

Graham在书里解释到,在满足了这四种条件时,受害者对施暴者产生强烈的情感依赖一方面是出于对于被保护和关爱的心理需求,一方面也是出于对生存的需要,所以他们会积极地在施暴者身上找到自己被关注和被爱的蛛丝马迹。

而这过程中,为了生存,受害者们会压抑自己对痛苦和恐惧,放大关心和爱。并且受害者会产生认知的扭曲,比如责怪自己,认为性侵者也是受害者,以及认为只要自己对性侵者够好,性侵者就会停止伤害自己。

但普通人也许无法想象的是,当性侵真的停止时,已经对性侵者产生情感依赖的受害者会矛盾地觉得自己被拒绝甚至抛弃了。那么也就不难理解,有些受害者甚至可能会再做些什么让性侵者不要抛弃自己。

对受害者求助的无视与冷漠

在此次“鲍毓明案”中,无疑暴露出我们对于未成年性侵案件认知的诸多局限性。

《南风窗》的采访中李星星说到,自己被鲍毓明控制了自由,陷入了一个只有鲍毓明的孤立的世界。而《财新》的采访里鲍毓明却辩解说,自己并没有控制李星星,因为她还是可以回家的。

但使受害人处于孤立状态,并不只是指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

未成年受害者感受到的孤立一方面来自于前文提到的性侵者思想上的控制,另一方面来自于受外界对于未成年受害者求救信号的无视和冷漠。

在Jülich的文章里一名受害者说,自己的同一条腿断了6次,而医生却从来没有问过到底发生了什么,这让她怎么相信其他任何人会保护自己呢?

同样的,李星星那么多次报案都因为第一次性侵时她已满14岁而无法成功立案, 她的孤立不是因为她没有求助,而是她求助得再大声也没有人真的听见。

李星星与芝罘警方的通话记录, 来源《南风窗》公众号

这种常见的无视和冷漠,实际上有一部分原因来自于 现代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既定想象。

把孩子想象成“单纯弱小无助“的样子,看似可以让成年人们激起保护孩子的爱心,但它也让孩子成为了施虐者心中的完美的受害者,同时它也让孩子们在社会里失声了。

现代社会对未成年,特别是儿童的核心定义包括:无辜的、纯洁的、天真的、感性的、无知的以及脆弱的——一个非常现代并且西方化的对儿童的想象(Robinson, 2013)。这看起来美好的形容,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未成年人成为性侵害受害者的可能。

首先,因为大多数的施暴者都要寻找无论从体格还是地位都比自己弱小的人进行侵犯,以保证自己的安全。

真实事件改编电影《素媛》

与此同时,对于孩子的天真及纯洁化想象相当于一道封印,阻止了受害人向他人求助。

比如在鲍毓明就不断地告诉李星星如果告诉别人了,她就不“纯洁”了,别人就不喜欢她了。试想一下,这句话有可能对一个成年男性构成威胁吗?成年男性会在乎别人是否认为自己纯洁吗?大概率是不会的,因为这并不会对他的社会评价和地位产生负面的影响。

但是一个“不纯洁”、“不干净”的孩子是违背了社会的期待和要求的,他们是很有可能受到舆论的压力和惩罚的。就像前文提到的那个勇敢在微博上曝光自己遭受表哥性侵的女孩所说,“我没把握得到支持。甚至对自己爸妈也没有信心,我爸妈一贯把亲戚的颜面看得比我的感受重要,总会为了亲戚家孩子打压我。我更担心说出真相我在他们眼里成为‘脏了’的女儿,失去他们的爱。”

所以,这种对于未成年人绝对“纯洁”的刻板印象甚至社会要求,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枷锁,再一次困住了受害者,保护了施暴者。

更重要的是,这种将孩童定义为幼稚的、无性的想象,实质帮助合理化了成年人的猥亵和性侵行为。

比如2017年在南京高铁站候车厅被拍到的猥亵女童事件,照片里成年男子就在候车大厅里把一个10岁左右模样的女孩抱在腿上,并且手伸进女孩的胸部抚摸。可是当时除了拍照者,周围似乎并没有人觉得这有问题。接着在2018年,更是有人拍到一个父亲对女儿在高铁上做出更为恶劣的猥亵行为,即使女孩一直在拒绝,也没有引起除了拍视频者之外的乘客的注意。

以上这些都说明,人们非常习惯于成年人对孩子的各种肢体亲密举动,即使孩子是有所抗拒的情况下,旁观者也往往认为这没有什么不正常。

因为惯常思维中不会把“性”与孩子联想在一起,由此,似乎一切的肢体接触都可以被解释为与性无关的“爱抚”。而谈“性”色变的社会教育之下,孩子对于性的无知,让很多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行为,就这样被轻易掩盖过去了。

就像鲍毓明第一次对李星星进行性侵时,14岁的李星星甚至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只是之后下体的疼痛和出血才让她上网寻求帮助。

这种对未成年人无性的定义或想象,也让许多成年人倾向于忽略或无视孩子发出的求助信息。

比如,根据对待儿童性虐待的调查中(Orbach & Lamb, 1999),成年人往往对孩子提供的记忆和信息充满怀疑,但研究表明,在调查人员适当的问询下,儿童提供的大部分信息是非常准确的。而许多施暴者也会利用大家对未成年人“不成熟”“不可信”的偏见,来掩盖自己的罪行——因为反正他们说了,也不会有人信。

任何一个群体被赋予了如此标签,也就和自主、力量、智慧、理性和知识分离了,于是也就和社会的权力和话语权脱节了。

这样的想象可以说,反过来合理化、甚至合法化了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控制和占有。

《生命暗章》作者李怀瑜的演讲

如上所述,从心理学的研究来看,无论是鲍毓明对李星星的“关爱”行为,还是李星星对鲍毓明的复杂依恋情感,都不能构成否认鲍毓明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使李星星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而迫使她就范并发生性关系。

这个社会也需要意识到我们对于未成年性侵案件的认识之局限,使得许多人甚至不能辨认这其中众多的常见危险因素。

有研究表明(Ji, Finkelhor & Dunne, 2013),在中国,15.3%的未成年女性及13.8%的未成年男性有过被性虐待的经历。尽管这数字可能是被低估的,但这仍然是一个惊人的比例。

在如此严峻的现实面前,我们不仅仅需要对性侵事件的关注,更需要对受害者的倾听。

如果不肯了解性侵是如何发生的,我们就看不到真正的受害者,也无法辨认那些危险的性侵者,而保护、预防受害者,健全法律并严惩犯罪者,也就更无从谈起了。

参考资料:

1. Woodiwiss, J. (2014). Beyond a single story: The importance of separating ‘harm’from ‘wrongfulness’ and ‘sexual innocence’from ‘childhood’in contemporary narratives of childhood sexual abuse. Sexualities, 17(1-2), 139-158.

2. Elliott, M., Browne, K., & Kilcoyne, J. (1995). Child sexual abuse prevention: What offenders tell us. Child abuse & neglect, 19(5), 579-594

3. Budin, I. E., & Johnson, C. F. (1989). Sexual abuse prevention: Offenders’ attitudes about their efficacy. Child Abuse & Neglect, 13, 77–87.

4. Van Dam, C. (2001). Identifying child molesters: Preventing child sexual abuse by recognizing the patterns of the offenders. Binghamton, NY: The Haworth Press.

5. Bennett, N., & O’Donohue, W. (2014). The construct of grooming in child sexual abuse: Conceptual and measurement issues. Journal of child sexual abuse, 23(8), 957-976

6. Conte, J. R., Wolf, S., & Smith, T. (1989). What sexual offenders tell us about prevention strategies.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13(2), 293–301.

7. Berliner, L., & Conte, J. R. (1990). The process of victimization: The victims’ perspective.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14, 29–40.

8. Burgess, A. W., & Holmstrom, L. L. (1980). Sexual trauma of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Pressure, sex, secrecy. In L. G. Schultz (Ed.), The sexual victimology of youth (pp. 67–82). Springfield, IL: Charles C. Thomas.

9. Jülich, S. (2005). Stockholm syndrome and child sexual abuse. Journal of child sexual abuse, 14(3), 107-129.

10. Robinson, K. H. (2013). Innocence, knowledg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childhood: The contradictory nature of sexuality and censorship in children’s contemporary lives. Routledge.

11. Orbach, Y., & Lamb, M. E. (1999). Assessing the accuracy of a child’s account of sexual abuse: A case study. Child Abuse & Neglect, 23(1), 91-98.

12. Ji, K., Finkelhor, D., & Dunne, M. (2013). Child sexual abuse in China: A meta-analysis of 27 studies. Child Abuse & Neglect, 37(9), 613-622.

撰文:杨芮

编辑:猫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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