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60多块钱的顺风车生意,本该一路顺风。不料,路上顺风车司机将车开到对向车道,导致车上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现乘客将顺风车司机、顺风车平台、保险公司告到杭州建德法院,要求赔偿32万元。
2018年5月23日,温女士打了一辆顺风车,顺风车车主华先生接了单。这一单,华先生能收入60余元。某保险公司在顺风车订单生成后,就为乘客温女士赠送了一份《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险》。
温女士上车后,坐在了副驾驶座上。在行驶中,因华先生操作不当,把车开到了对向车道,后与对向车相撞,造成温女士受伤。经交警认定,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而温女士的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
温女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为由,将华先生、顺风车平台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32万元。
案子开庭审理时,华先生说 ,他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及顺风车平台方先行赔偿,后再由他对剩余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顺风车平台方则认为,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由某公司运营,顺风车平台方不应是本案被告。此外,顺风车平台方及某公司均未提供承运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抗辩说,温女士投保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险》,仅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津贴3项,而且该意外险属于人身险,属于合同纠纷,保险公司不应当被列为此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的共同被告。
对此,法官指出,从现有的判例来看,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由合乘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根据展示的信息自由选择合乘对象,合乘提供者与合乘者通过平台达成合乘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承担。
某公司运营的顺风车平台只负责发布合乘信息,由车主和合乘者自行匹配路线并进行接洽,平台就匹配成功的订单收取10%的信息服务费,某公司提供的应为居间服务,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顺风车平台方是网约车的运营主体,经营范围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但不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服务。顺风车平台方不应是本案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就此案开展调解。最终,以保险公司赔偿住院津贴、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0万元,华先生赔偿12万元的结果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