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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下半场:平台竞争与治理再思考(2)

对于互联网平台巨头书是否为“必需设施”,可以最近升级的“头腾大战”来考证。微信被指为“水电一样的基础设施”,继而“应对一切产品开放”。对此,中国社科院大学政法学院讲师谭袁认为,这个纠纷可以归结为外链问题和登录问题。外链方面,除了微信之外,抖音还有很多地方可以分享其外链。登录方面,除了微信之外,用户还可以通过手机号、邮箱等许多方式登录。“综合这两个角度看,微信对抖音不构成基础设施。”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对此观点表示认同。她认为,一个互联网平台被认为是“基础设施”或者是“必需设施”,通俗来讲意味着,该平台具有不可复制性,是其他平台企业发展壮大离不开的条件。“抖音不依靠微信就发展到5亿用户,说明微信不是抖音成功不可或缺的一个条件。从社交、支付等功能来而言,支付宝等各种产品都可以替代微信,说明微信在经济技术与法律上并不具备不可复制性。”

从国内外的司法判例来看,不论是美国的谷歌案,还是国内的最高法院第78号的3Q大战案件与微信表情包案件,新型软件平台都不被判定为“基础设施”或者“必需设施”。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晋指出,从多国法律实践来看,“必需设施”的概念在传统行业适用起来就比较困难,拿到互联网行业就差异更大、更不易适用。“互联网行业是一个创新市场,很难以传统市场份额占比作为判定标准。如果你连该平台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都证明不了,你也就根本不可能往下继续推导出它是必需设施了。”

从网络设施到数据隐私,开放边界在哪?

从某种意义而言,中国现在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很大程度归功于充分竞争。门户网站间的竞争带来了免费、多样的新闻资讯;社交平台间的竞争带来了更随时、随地、随性的网络交流;电商平台间的竞争带来了更优质、便捷、丰富的商品和服务……竞争的结果,往往是留下若干家头部巨头占据市场的绝大多数市场份额,以及大量处于“长尾经济”方阵的中小平台。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头部平台之间在升级的竞争中,如何拿捏好向对手开放与封闭的尺度?

以电商平台为例,之前常见的“二选一”现象,就属于“不向与竞争对手有关联者开放自家平台市场”的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导致多重利空:消费者减少了可供选择的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品种、数量,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商家渠道受限,商业利益受损,又不敢得罪任何一方强势平台;被排斥的其他中小电商平台碍于各种因素,不便请求行政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因此今年起实施的电商法明确叫停该种行为,违法者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对社交平台而言,比如微信,如果它不授权其竞品的新用户登录接口,换言之,拒绝向其部分竞争对手开放自家平台,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平台本身就是竞争的一种结果,是经历了大量投资、创新而形成的。如果为了所谓的公平,让竞争对手接入后达到分流它的用户的目的,这就会产生另一种不公平。”王晓晔表示,要求微信开放,就像让当年要求微软开放一样,其实违反竞争政策,违反商业道德,也不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腾讯的平台既然不构成必需设施,就有权利决定交易对手,有权自主决定对谁开放流量,有权拒绝一些企业进入。

事实上,大数据时代,尽管各大互联平台所属细分领域不同,但它们都拥有共同的一项资产:用户数据,尤其是用户关系链。因此,竞争关系不单存在于同类企业之间,就是不同类企业对用户资源的争夺,也非常激烈,有些甚至采取违法的手段来“竞争”,比如此前脉脉未经微博和微博用户同意抓取微博用户关系链,已经被法院界定为非法。类似这种对二度好友信息、用户关系链的不当利用爬虫技术,不但会极大地侵害个人行为信息进而伤害到个人隐私,更有可能给国家网络安全埋下大坑大雷。为此,主动在技术上设置屏蔽系统,或者从机制上设定规则拒绝部分平台接入,已成为一种共识性、常态化的“防御型进攻”手段,这从商业法则与社会安全层面都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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