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下半场:平台竞争与治理再思考
时间:2019-02-28 14:5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神仙道不醉石 点击:次
1998年中国互联网产业拉开帷幕,经过20多年的飞速发展,已蔚为壮观,这在产值、市场份额、用户规模、作为新动能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对生产与生活的的影响等方方面面都有足够体现。仅从用户数来说,QuestMobile《中国移动互联网2018半年大报告》数据显示,截至去年上半年,我国移动互联网月度活跃用户数接近11亿。这个海量月活数,宣告了移动互利网下半场的加速到来,此间,一个行业现象很值得观察:一方面,市场格局貌似逐渐稳定,在搜索、社交、支付、电商、短视频、内容资讯等各大细分领域,巨无霸平台企业并不鲜见,看似稳稳占据头部矩阵,但同时也遇到各种发展瓶颈,努力寻找新的增长点;另一方面,新晋独角兽企业不断崛起,瞄准下沉市场,创新获客方式,冲击着旧有市场格局,在“渠道”“流量”“涨粉”等关键点与传统互联网劲旅展开激烈争夺。 竞争本是好事,从传统产业经济视角来看,它能带来繁荣、激发创新、造福消费者。但在数字经济时代,关于竞争有一些新的议题等待解决: 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如何不突破法律与商业伦理的底线,维持在合规合法、合情合理的框架内? 竞争某种意义意味着要画地为牢,筑牢护城河、加宽防火墙,但互联网起源的基因之一就是开放共享,那么竞争与开放的关系如何处理?开放与封闭的边界又在哪? 头部平台与尾部企业,是否承担的义务与权利各有不同?不同的权利义务是否会让竞争的机会均等性不一致? 互联网思维的两大核心支点,一个在于以用户为中心,一个在于持续创新驱动。平台之间的竞争如何能围绕这这两条主线展开,换言之,竞争的同时,如何既能保障用户隐私、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又能营造守正创新的市场环境,防止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创新者被搭便车的逆淘汰现象? …… 要回答这些议题,有一些基础性问题得答好,主要有3个:互联网平台能否算作“基础设施”?互联网平台开放的“游戏规则”怎么定?互联网平台在自治与他治中,如何实现“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的有机结合? 日前,由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办的“互联网平台治理与竞争政策前沿问题研讨会”为这些问题的解答提供了不少有益参考。 “设施”概念群:互联网平台到底归于哪一类? “腾讯要为各行各业提供基础的互联网设施和服务”、“以阿里巴巴今天的规模,你不应该把重资产都留给别人,有些事情是你必须去做的,因为你正在建设基础设施,你必须要去投资”…… 不少互联网界大佬都在不同场合宣称自家产品是“基础设施”。当他们在“基础设施”的时候,到底是在谈什么?这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一个政策指向?亦或是一种商业话术?这一点很有必要明晰,因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经济依然是法治经济,法治原则千万条,权责对等是第一条,不同的定性意味着有不同的责权利关系。 其实,在经济与法律界,对“设施”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四个词汇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必需设施。这四者的概念范畴、界定标准都不同,相应地,对应性质的市场主体所要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政府监管政策,也都会有所不同。 “新型软件平台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基础设施,从工信部等部委文件来看并未将其纳入基础设施范围;也不等同于电信网、互联网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否属于必需设施需依据其商业行为性质和市场竞争条件来界定。”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副研究员王磊具体分析道,通常将公用事业设施和基础设施视为同义词,用来指传统的电信网具有资源垄断特性的设施网络资产,监管政策导向主要是促进设施投资、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强调企业提供一些普遍性公共服务的责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从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层面来说,旨在强调信息基础设施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和人民福祉的的重大影响,需要提升网络基础设施的防护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必需设施是反垄断的一个专业术语,其关注点侧重于市场竞争,监管导向是维护市场竞争。 那么,如何判定谷歌、微信、今日头条等大型新兴软件平台是否属于必需设施从而构成垄断呢?王磊指出,必需设施首先具有必须性,其次具有不可复制性,如果二者不能被证明,这不构成垄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指出,从欧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互联网平台被推演为“必需设施”,这样有失笼统,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要辨析清:该平台是否构成了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只有将这两个问题回答清楚,才能得出准确判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