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下半场:平台竞争与治理再思考(3)
时间:2019-02-28 14:5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神仙道不醉石 点击:次
“关系链是企业核心资本,盗取关系链不但违法商业道德,更是违法,不符合竞争本义所要求的公平、透明。”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认为,平台是业态中的环节,不是要素实体,比如王府井大街免费行走,但在王府井百货购物需要付费。互联网平台开放应该由商业模式决定,而不由法律决定。对于竞争对手,平台可以选择不开放,也可以谈好条件通过收租金等手段再开放。竞品搭便车不是好办法,会给整个市场生态带来很大负外部性。 “数据是互联网公司的最核心资产之一,这也是被资本市场所认可。强制分享数据,既有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也有剥夺合法财产之嫌。”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认为对“竞争”要辩证来看,强者之间要通过竞争创新,弱者要通过抱团创新;强者不要欺凌弱者,弱者也不要道德绑架强者。 答案已经很明显: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目是为了保护竞争,而不是为了保护具体的竞争者;数据是互联网公司的核心资产,互联网平台在不构成必需设施的前提下应该具有自我决定是否开放的权力。但是常常有关此类的争论仍然时不时冒出来,浪费公众注意力与媒介公共资源。为此,有没有两全其美之策? “平台屏蔽是非常重要的现象,由于网络效应下赢者通吃、跨界竞争下用户重叠,将来屏蔽现象会越来越普遍。”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室主任李晓华认为,要让平台与第三方应用之间“和平共处”,可设定一些固定“游戏规则”:允许平台对非同类的应用进行转发;允许个人用户分享,但限制接入企业集中地恶性导流;对于分享、转发可以收取一定的通道费,避免搭便车现象泛滥。 治理:如何踩好规制与自治的平衡木? 从网络安全治理角度而言,信息化为中华民族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但同时要认识到,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安全形势并不容乐观。“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压实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形成多主体参与、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成为网络治理的必选项。 从市场经济发展角度而言,以大型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如何一方面让创新要素充分泉涌、实现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又能依法依规发展,保证“不出圈”,这就考验治理的水平与艺术了。 “互联网可能改写了现代经济学,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管而管”,而是为了更好地激发企业的活力。”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戚聿东说,对待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既给创新留足空间,又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责任及义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王磊认为,对新型软件平台的监管,不宜沿用传统网络型基础设施监管框架,而应结合双边市场特性、动态创新、平台竞争、技术更迭来创新监管,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对平台治理规则的判断,不违法是重要的前提,基于不违反隐私与安全等相关法律,治理规则才经得起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检验。”时建中认为,平台的治理机制包括政府管制、平台自治、平台间共治三种形态,规制要为平台的自治和共治留出空间,这个空间既是底线,也给创新带来了空间,商业模式与技术的创新才有了更多的可能性。 “互联网平台有赢者通吃的特性,但创新的脆弱性也是很突出的,对于头部企业之间的竞争,不要轻易对市场份额大的互联网公司,就给贴上垄断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标签。”国家信息中心首席经济学家范剑平认为,在看待国内企业竞争上,还应该带着国际视角,今天中国企业具备全球竞争力的,主要是华为、BAT等少数几家公司。过度管制可能会扼杀创新,因此对于有创新性的公司要倍加爱护、珍惜,支持他们参与国际竞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