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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带来的深远影

时间:2020-02-06 12:32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2020年1月18日,网上突然流传银保监会版本《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自然令人联想起2018年11月网传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

2020年1月18日,网上突然流传银保监会版本《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自然令人联想起2018年11月网传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笔者经多方咨询证实,两版本确为银保监所发,且均针对商业银行的互联网信贷业务,因此对两份文件的异同点分析以及对监管内容演变研判,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两份文件名称虽无关联,但确是修改递进关系


新版文件名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较之老版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更为正式,发布的成熟度更高,这一点从文件格式和内容覆盖度可见一斑。


从文件结构以及说法内容看,两份文件系出同源。从两份文件的总则看尤其明显,第一、二、三条说法几乎一致,对互联网贷款的定义也几乎相同。


因此可以断定,此次新版办法是在旧版征求各家商业银行意见后的修改完善版。


据悉,新版文件并未正式下发,而是在更大范围内征询意见。这也符合我国金融监管重要管理办法在发布前广泛征集意见的传统惯例。


对商业银行异地线上和联合放贷业务松绑


针对地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信贷业务实现异地经营的问题,监管给予了较大程度的松绑。


旧版《征询意见稿》中明确“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


在征询意见过程中,该条款受到了较多挑战,如外省客户如何界定导致执行难问题,以及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监管公平与一致性等问题。


而在新版《暂行办法》中索性取消了具体比例限制,仅提示性要求“地方法人……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将更多的具体裁量权下放至地方银保监分支机构,算是解决问题的较好处理方案。


针对联合放贷的问题,监管的放松程度近乎于取消限制。


旧版《征询意见稿》中曾规定“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


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该规定受到了较大的市场反弹,因此在新版文件中进行了大幅松绑。


新办法不仅取消了对联合放贷双方出资比例的限制,同时取消了联合贷款余额的行内比例限制,相关要求仅作为提示项出现。


这一点变化说明监管放弃了对互联网信贷合作模式繁复具体的、偏重形式的监管方式,给予商业银行更多的自主经营决策权,迎合了市场需求。


对金额和资金用途的管控有松有紧


整体来看,相较旧办法,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互联网信用贷款的金额和期限,放松了对企业的流动性资金贷款限制;但在贷款用途管理上,均做出了严格要求。


贷款金额上限和期限方面,对于个人信用贷款,新办法要求与旧办法一致,即上限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对于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新办法取消了50万元的金额限制,放松了1年的期限限制。


贷款用途管控方面,新版办法增加了受托支付的具体要求:“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个人贷款”、“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均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这一条款在旧办法中未曾体现。


这是新办法中对现有行业影响最大的条款,无疑会增加信贷的操作成本和准入门槛,降低市场操作活跃度。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原因有三:


一是出于线上支付安全性考虑。


《个贷管理办法》中明确“借款人无法确认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个人消费贷,以及明确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净额不超过50万元的个人经营贷的,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


《个贷管理办法》的限额是针对线下个贷业务,而对于客户身份和资金用途核验准确性较差的线上互联网信贷方式,相关限额自然应低于线下限额。


二是监管需照顾线上业务和线下业务的公平性。


该条款提高了线上互联网贷款的操作门槛,降低了对线下个贷市场的冲击影响,自然起到了保护存量线下个贷业务的目的。


三是增加了业务真实性要求。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固定资产贷款的受托支付金额,“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虽然《流动性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没有对受托支付金额进行限定,但按常识应比固定资产贷款限额低。


考虑到新办法对互联网贷款坚持“小额、短期”的原则定位,防止批量、大额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减少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楼市等禁入类领域,因此将线上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金额控制在30万元便在情理之中。


首次对助贷业务进行积极规范,将促进助贷行业的蓬勃发展


新办法首次对贷款合作机构以及合作方式(也即助贷机构和助贷方式)进行规范。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原则:


一是商业银行除了核心风控环节需独立自主外,其它环节均可与三方公司合作。


新办法甚至罗列了细分合作领域,具体有: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联合贷款方和分担方当然须为持牌机构)、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


如此可见,监管层对助贷市场和机构的作用给予了充足的肯定,并鼓励商业银行以合作方式吸收新技术不断推动信贷行业变革与创新。


二是要求商业银需对助贷机构进行总行层面的准入管理。


名单制管理,资质审核,能力评估等具体要求使助贷机构作用回归本质,基本杜绝了“以助贷合作为由,行风险兜底之实”的操作方式。


这一规定也同时打破了“监管机构将对助贷机构实施准牌照化管理”的市场传言,为助贷行业的良性且快速发展创造条件。


三是要求合作内容需通过协议明确下来。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收益分配、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数据保密、审计检查、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等。


新办法尤其强调:除联合贷款方式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机构执行,应当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并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


四是合作信息要充分告知。


尤其是合作方式及各自权责、贷款产品形态及安排、实际综合年化成本、风险数据的客户授权应在醒目位置进行提示,做好充分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权益。


业务指导细致明确,留给市场自由发挥空间不大


新办法采用大量篇幅对商业银行互联网信贷操作进行细致描述,其全面性和细致程度实为罕见。


笔者尝试将指导精神总结成一句话:划好跑道,细化规定动作,强化责任管理和定期汇报。具体条款不再赘述,归纳如下:


一、细化业务指导


风控管理方面,对风控资源配备、风险管理方法和流程、贷款营销、身份核验、反欺诈建设、贷前调查、贷中审查、人工复核、合同签订、资金用途禁入领域、合同储存、贷款支付、受托支付、贷后管理、贷款用途监测等15个环节方面进行明确要求;


风险数据和模型管理方面,对风险数据来源、数据使用、数据保管、数据质量控制、模型管理流程、模型开发、模型测试、模型评审、模型监测、模型验证、模型优化、模型退出和模型记录等13个方面工作进行要求;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方面,对系统建设、运营维护、网络安全、客户端安全、数据安全、合作机构系统安全等6大方面工作进行要求。


二、强化责任管理


新办法明确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对管理职责,并详细描述了各自的职责范围。


三、业务资质审核和产品备案


银保监会将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资质进行事先评估审核,商业银行需上报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和产品说明,银保监会将依据评估结果,结合监管评级,给予是否准许的审批意见。


考虑到新办法的要求全面且细致,且监管审核工作繁复,笔者认为:对于广大股份制以下商业银行,该审核度量权应该会下放至银保监会各地方分支机构。


四、年度自评估与审计


商业银行应每年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自评估和内部审计工作,并报送至银保监会。除此以外,重大事项和产品备案应单独上报。


其它重点事项


新办法注明,消费金融公司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该办法执行,但个人线上贷款额度不受30万元限制,期限不受1年时间限制。


新办法实施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内新增贷款参照新办法执行,存量业务制定整改计划逐渐清零。


总结


新办法展示出监管对互联网信贷业务出现积极的态度转变,不仅对商业银行线上业务,甚至对整个互联网信贷市场、互联网小贷市场、消费金融公司市场等衍生市场将产生巨大影响。


相关行业应准确解读,精准研判,尽早谋划业务和产品布局,最大化吸收监管红利,谋求企业持续、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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