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西安市住建局出台西安老旧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补建工作方案。方案明确,2010年以前建成的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小区应当补建维修资金。补建标准可参照我市2010年之前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含七层)按照购房款的2%交存;高层住宅(七层以上)按照购房款的3%交存。
据悉,此方案旨在构建我市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机制,提高老旧小区业主的宜居水平。方案适用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及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曲江新区、航天基地范围内,2010年以前建成的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小区应当补建维修资金。
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推进老旧小区维修资金补建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工作;各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维修资金补建的管理及实施工作,充分利用媒体,通过召开老旧小区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老旧小区维修资金交存政策,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立维修资金网上办公平台账户并上报业主信息,打印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开立维修资金网上办公平台账户并上报业主信息,打印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维修资金的收交工作,共同推进老旧小区维修资金制度的建立。
维修资金补建标准可参照我市2010年之前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含七层)按照购房款的2%交存;高层住宅(七层以上)按照购房款的3%交存。也可按照以下规定补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补建标准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讨论决定。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和西咸新区老旧小区维修资金的补建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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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