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一起发生在湖北大悟县的卖淫案,主办民警厉运东荣获个人三等功。多年后,厉运东因在办案中收受十万元,当时虽已退还,仍被认定受贿。他称,自己是为了破案“假意受贿”。
厉运东称,在“假意受贿”后,嫌疑人被麻痹露出破绽,案件因此获得突破性进展。此后,厉运东将10万元钱退还给同事,然而送钱的同事遭举报后,交代出此事…
2020年12月17日,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厉运东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2021年3月26日,仍任孝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厉运东,再次拨打办案人员电话说:
“你们认定我在办案过程中犯受贿罪,那我这个‘犯罪分子’就不具备立三等功的资格,这个案子也不配是省厅十大异地用警精品案例。你们按程序向上级汇报,取消我的三等功。”
办案人员回复:“不可能,两码事。”
厉运东所说的案子是孝感市大悟县“广平沐足”涉黄案。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921刑初107号
(节选)
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厉运东,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孝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住孝昌县。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孝昌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6月19日由孝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晚,在孝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指挥下,孝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检查并发现大悟县广平沐足店内有组织卖淫的违法行为,后经查证以组织卖淫罪立案侦查,时任孝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厉运东具体负责侦办此案。同年11月9日,被告人厉运东带领办案人员到广水办案,时任孝昌县公安局内保大队副大队长左某(已判刑)闻讯赶到广水,联系闵某(大悟县广平沐足店经营者,已判刑)与余某1(已判刑)。安排被告人厉运东等人吃晚饭。第二天早上,临走之前,为了请被告人厉运东在办案时予以关照,余某1将一个装有现金15万元的土黄色手提包给了被告人厉运东。被告人厉运东拿到提包后,发现里面有现金10万元,便将包及钱放入家中衣柜内。2015年12月23日孝昌县公安局将闵某上网追逃后,被告人厉运东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土黄色手提包退给左某,左某便将手提包及现金退给了余某1。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厉运东辩解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称:
1、厉运东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2、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厉运东的行为属于及时退还;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被告人厉运东的供述证实:大悟广平沐足组织卖淫案是2015年10月由省公安厅交办给孝感市公安局,由孝感市公安局异地用警指定孝昌县公安局办理,当时主办人是我,协办人是程某,但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程某没有怎么参与,只是在笔录材料上签下字而已,整个案子是我带领一名协警严祥辉在具体办理,杨某1有时也参与一下,但抓捕嫌疑人的时候一般是杨某1在帮忙。
2015年10月21日晚上,孝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副支队长陈金亮和我们治安大队的大队长汪某带队去查抄了广平沐足店,次日对卖淫女、嫖客及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第二天中午释放了其他无关人员,并将当场查抄的现金、账本、电脑和财务室的三个保险柜及相关人员手机、包都扣押了。
案发后没两天,左某打电话说能不能把没有关押人员的手机和包退给他们,我说等清理完之后可以退。经过我们的清理,我就打电话给左某,叫他通知相关人员来把手机和包某回去了。几天后,左某打电话说让我把这个案子羁押的人员提前释放,我说只要把相关领导的工作做通,除了转刑事拘留外,都可以提前释放。第二天我主动找到汪某,说左某找了我的,局里的其他人也找了我的,免得搞得尴尬,除了转刑事拘留外,其他无关的涉案人员要不都提前释放,汪某当时就答应了。这样我就打电话给左某,让他通知相关人员提前来解除拘留,并把提前释放的钱和罚款准备好。第二天早上上班后没多久,我把提前出所的表填好,找汪某签字后,就让他们把罚款每人1900元交到治安大队办公室,因为提前出所要交每人每天200元的保证金,左某已经把钱准备好给我带着,在法制大队办好手续后,我把提前出所通知书给左某后,让他去办手续放人。
在行政拘留人员被释放后没几天,我、沈某和杨某1到广水去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去的途中,陈某打电话说想在案件中搞几个刑事拘留指标,完成县局的任务,我说要指标可以,但他必须自己过来。之后我们约好在广水市派出所见面,但这次我们在广水没有抓到人。之后陈某提议到他一个熟人阳某开的饭店吃饭。
到饭店后,已经有一群人在等我们,左某也在其中,其他人我不认识,后来了解到有闵某、李某1的老婆余某2、李某1的舅弟余某1等人。吃完饭后我们就去一个宾馆休息,陈某提议打麻将,但我当时没有带钱,陈某就让左某送了1万元钱给我,但是打麻将的时候我和陈某为摸风争执起来,这样没有打成,当天晚上我就睡了。第二天早上我在房间的走廊把1万还给了左某,当时陈某也在场。之后闵某把我们几个人叫起来去过早,然后我们就回去了。
回来后的当天或第二天,左某打电话叫我去他办公室,闵某也在,左某对我说“看到你的包坏了,你早就应该换个包,咧,我给你买了包,感谢你对这个案子的照顾,以后还是要继续关照”。我当时看到闵某在旁边,没说什么就出去了,左某跟我出了保安公司的大门并把包递给我。我上车后打开一看,发现里面是钱,我大略看了一下,有十扎,应该是10万,回家后,我仔细的清点了几遍,确定是10万,就把包放进我家衣柜里。第二天,我问和我一起办案的协警严祥辉,这个案子还有没有没弄清的地方,因为我感到左某不会无缘无故给我10万,严祥辉说这个案子有个妈咪报的是她姐姐的名字,已经放了。我当时便批评了严祥辉怎么不对我说,当天我就和严祥辉去提审隆春芳,想把事情问清楚,但没有问出什么。后来通过做隆春芳的工作,确定了案子里面还有隐形股东李宏星、朱某、杨某2和余某3、闵某等人,并把闵某的照片给隆春芳辨认了。在确定闵某是犯罪嫌疑人后,我就把闵某上网追逃了。手续办完后过了几天,我就把左某给我的包和10万送到左某在保安公司的办公室,为了不让左某有想法,我对左某说,我不在单位的时候,闵某已经被汪大队上网了,现在你不要管这件事,左某把包和钱接着后,没说什么我就走了。包是什么牌子的我现在不记得,但看上去还挺高档的,是公文包,颜色是浅棕黄色的,里面的10万元钱是5万元一摞,两摞10万元并排放在包里。
在案发后不久,左某把余某1带到我办公室,问能不能把案件一次性处理完,我问余某1能不能当家,余某1说可以,我们留了电话号码,定好以后再沟通。事后我跟汪大队汇报,并提出一次性交300万的赃款,所有涉案人员投案自首,并对涉案人员取保候审,再走法律程序,汪大队当时提出要500万,我做工作后,他同意了并向市局和省厅汇报,上面也同意了。我就通知余某1,并要求他按这个方案执行,余某1当时答应了。但过了一天,余某1给我发信息说200万可不可以,我说这是上面领导决定的,我更改不了。一段时间后,广水公安局巡逻大队的陈队长、余某1和左某又找我,说是到省里找关系,少到200万可不可以,我说只要领导发话,一分钱不要都行。过了几天,余某1给我回话,说找了我局的夏政委,答应了200万可以。于是我就和汪大队去找夏政委汇报,夏政委说方案他同意,但300万的退赃他不同意,并说金穗的陈总为这件事找过他,他和陈总已经说好了,退500万的赃款。之后我给余某1打电话,说不应该到处找人,把事情搞复杂了,并告诉他领导的意见是交500万,让他按这个意见落实。后来一直没有下文,我就按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刘某投案后,其他股东各自为政,余某1专门找到我,只为他两个姐夫和他姐姐余某2的事,问退多少赃可以取保,我说按股份的比例退150万,他要求少一点,我说我不相信他,要是想交,就把钱打到我的个人账户,表示你的诚意,我再和领导汇报。但中间约定了两次余某1都失信了,这样我们上了技侦手段,锁定了李某1和朱某的位置,把李某1抓捕到位,随后朱某和余某2都在投案自首了。当天,余某1和余某2也到了治安大队,交了60万的赃款。
因为左某来找我时,总把闵某带着,看得出来他们的关系挺好,我说闵某是被汪大队上网的,是怕左某对我有想法。我跟左某说了闵某涉案的事后,左某就没有再带闵某在我面前出现过。
左某不是办案人员,他应该是为这个案子说情,因为他那段时间几乎天天跟我打电话问这个案子的事。这10万到底是谁的钱我不清楚,但刘某投案后,说他们几个股东筹了130万在跑关系,这些钱由余某1在保管和使用,而且左某一直在为这个案子找我说情,我想这10万应该是从这130万中出的。
在左某被留置后,我局的副政委周克龙找我谈话,问我在广水办案的时候有没有收别人钱的情况,并说陈某和我一起到广水办案的时候,别人送了2万给他,他已经上交了,如果我有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如实和组织交代,争取从宽处理,我当时就把左某送钱的事情讲了,并说在广水打麻将从左某手里拿了1万,第二天也退给他了。
我收到这10万后,一方面从来没有想过要拿这笔钱,就没有向领导汇报;另一方面我不想把这个搞复杂了,如果我不收这笔钱,他们肯定还会去找其他人,这样会给案子增加阻力,退钱之后没有向组织汇报,是出于保护左某的想法,毕竟他和我都是同事,如果声张出去对他也会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从收钱到退钱我都没有向组织汇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左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我局的周某打电话,说阳某叫我去广凯宾馆,在那里阳某介绍了李某2和程大队,因为我妻子是广水的,我与他们一起说了一些广水的家常。随后我请他们到碧云天酒店吃晚饭。
又过了几天,周某打电话说阳某来了,叫我到碧云天酒店坐一下,我过去时李某2、程大队等都在酒店,周小勇说孝昌县公安局把大悟广平沐足查了,李某2媳妇的钱和手机都被查抄了,这个案子是厉运东在主办,让我给厉运东讲一下,把东西还给他们。之后周某就说到厉运东的餐馆去吃饭,我过去时厉运东等都在,还有厉运东叫的一些人。之后,有天下班时,我问过一次厉运东,大悟的案子是不是他办的,我还问了现场查收的钱包、手机的事怎么搞,与案件没有什么关系,厉运东说尽快退给别人。
李某2来了几次后,孝昌县公安局查封广平沐足十几天了,周某再一次打电话给我,说广水的李某2、程大队过来了,让我去碧云天酒店,我过去后,周某说谈好了,交钱就可以放人,包和手机也可以拿出来。接着,周某就给厉运东打电话,厉运东的意思是要交钱,周某让我把钱给厉运东,我记得当天还下着雨,我拿着钱出来时,厉运东正好来到酒店,我把钱交给了厉运东。第二天,治安大队就将拘留的小姐都放了出来。
这些人放出来后不久,厉运东打我电话让我一起到广水去,陈某也邀请我一起去,当时我们开了两台车。我和厉运东一台车,上车后,我就给阳某打电话,说厉运东等要来广水办案,让他把吃住安排好。到广水后,阳某直接到一家宾馆拿了几张房卡。中午我们在阳某的餐馆吃饭,吃饭的有厉运东、我、杨某1、陈某等人。我记得白天在房间时,阳某说听说别人都有安排,为什么我没有,我说我不能给别人办什么事,别人怎么安排的,我不管,我也管不了。
当天我与闵某见过面,我到宾馆住下后,厉运东等人都在楼上问材料,找了几个人,但我不认识,我看见闵某到宾馆来过。当天晚上我听说陈某与厉运东吵了起来,后来陈某让一个老板到公安局自首,厉运东把来自首的老板关起来了。
第二天,我们离开广水回花园,临走时,厉运东让我到他房间帮忙拿一个包,我提了一个包放在车上,回到花园我就下车回家了。过了一两天,具体时间记不准,在公安局特勤的门前,厉运东把一个皮包(也就是我从厉运东房间提下来的包)还给了余某1。
2、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广平沐足案发后,因为二姐夫李某1涉嫌此案,他的账户被封不能使用,我大姐夫朱某也涉案,案发后我二姐余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回来帮忙。我回来后,他们几个股东也让我参与这个案子,主要来跑关系,因为跑关系需要用钱,他们决定让我和吕某共同管理,互相监督,涉及到用钱的话必须经过三个股东同意才能使用,并且钱使用完之后,我和吕某还要一起对账。
案发初期,胡某1被拘留了,他的弟弟要求请律师,我找到了孝昌的王律师,在王律师的联系下,我、吕某与厉运东在一个茶馆里面见面,见面后我向厉运东介绍说是李某1的小舅子,有什么事要向股东说的,我可以转达,并把我的电话号码留给了厉运东。当时我咨询了一下案子的情况,他说“转告你们股东,要想把这个事了啦,准备好300万元钱”。中途,王律师出去上厕所,我就把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信封塞到厉运东口袋中,并说希望厉运东在案件上关照一下,厉运东没有推辞就收下了。王律师从厕所回来后,他们接着谈了几句我们就各自走了。我把这个事向股东们汇报了,股东希望少一点,这样我们就通过闵某、左某等做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委托左某向厉运东送过钱。
我一共给厉运东送过几次钱,第一次是在孝昌一个茶馆给厉运东送了5000元的信封。第二次是左某来应山时,我们在应山的金帝宾馆给左某送了15万,让他转交给厉运东,并且在此的前一天厉运东还要了1万打牌。第三次是厉运东送泰国小姐出境时,向我们要了1万机票款。
案发后的一天,我接到闵某电话,得知左某及厉运东和办案组一行人要来应山,我把这个消息告诉了股东们(当时刘某、李某1、王某1都知道),闵某说安排在阳某的餐馆吃饭,这对股东们来说当然是个好事,股东们让我先接待,如果有合适的机会再接触主办案件的人问问案情。为了搞好接待,我买了一箱白云边20年的酒放在阳某的餐馆,阳某说他请的有公安机关的人作陪,我们这边不便参与,只管结帐就行了。下午我到阳某餐馆,问他有什么需要,阳某说安排好了,都在打牌,阳某说厉大队打牌需要钱,让我搞1万元,我从车上拿了1万给阳某。十几分钟后,左某、阳某从二楼下来,阳某提议说到隔壁安排左大队洗个脚,我就和他们去洗脚的地方,之后阳大鹏让我去金帝宾馆开7个房间。
开房后,我就把情况向股东汇报了,为了与办案人员沟通,就安排我及我二姐余某2、王某1的老婆晚上去金帝宾馆见面,考虑到闵某与左某的关系比较好,就让闵某也一起去。当晚20时左右,因为王某1老婆没有来,我就与余某2、闵某三个人去了一个房间等左大队、厉大队,他们过来后,我们一起见面谈这个案子下一步怎么处理,我们的主要意思是:尽可能不关人,交罚款来处理这个案子。当时厉运东的一概意思是,上面还有领导,他说他尽量协调,这个事情他也做不了主,还要找领导。他的这些话给我们的印象是这件事还有操作的空间。厉运东谈了几句话就走了,我、余某2、闵某、左某几个人在房间,余某2问左大队怎么安排厉大队,闵某就直接问左某说“搞几多”,当时左某考虑了一下说“搞个十几个吧”,确定好送钱的金额我们就走了。
我们股东商量后,决定给厉运东送15万。我给闵某发短信2015年11月10日凌晨2:26:07内容为“厉队那边的钱可以到位,操作,非要我现在要几个老板在一起同意那个数,没办法,总要给个一两天的时间,毕竟不是隔小数”,意思是之前给厉运东的钱可以定下来,但毕竟不是小数目,我们在凌晨2点多还在为这个协商。
第二天早上我就去银行取钱了,我记得取了10万,加上我手里的5万,我将钱一起放在一个土黄色包里,一共15万。我早上到金帝宾馆与闵某碰面后说已经准备好了,于是我们上楼去找左某,我们把包给了左某。退钱的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退款时,我二姐夫李某1已经被羁押了。
厉运东说让股东出300万罚金的事没有办成。一是股东们说钱比较多,积极性不是很高,也一时难以筹集这么大一笔钱,我听左某说,厉运东到夏政委的办公室汇报广平沐足案子300万打包的事,夏政委说有人找了他的,他已经和别人说了500万打包处理。厉运东当时很吃惊,厉运东和左某说了,意思是我们不相信他又到处找关系,最后因为这个数字一直没有统一下来,事情还是没有办成。
厉运东在案件办理中办了哪些事比较笼统,没有具体到哪一个人,或者某一事。案子是厉运东在办,我们只看结果,主要还是刑期,前期厉运东答应我们,尽可能交罚金不抓人,在左某的协调下,朝着交300万罚金的方向往下走,李某1被抓后,厉运东要求朱某、余某2来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理,不关人,而且还可以说是李某1劝他们投案自首,给李某1立功。在案件的事情上,我们还是按厉运东的要求办的,我们还把退赃的钱按厉运东的要求打到他个人的账户。现在来说,由于事情出了变故,也就是300万的事没有搞成,现在相关人员的刑期也不短。
我们通过左某送钱给厉运东是2015年11月10日,左某退钱给我是2015年12月20几号,这40多天为案子的事情我们经常同左某联系,也多次见面,左某从未提到要退钱的话。如果厉运东有退钱的意思,他肯定要通过左某跟我说,或者他直接跟我说,因为他有我的电话,这就足以说明厉运东没有退钱的意思。厉运东将钱退回来,我想主要是在案发前期,他提出让股东们先交300万处理这个案子,由于股东们意见不统一,后来我知道股东王某1也在托关系找孝昌县公安局的夏政委,夏政委说500万解决,这给厉运东的工作带来了难度,这个事情就一直没有解决。到2015年12月中下旬,李某1、朱某、闵某等人陆续被抓捕、上网,他们被采取措施后,厉运东才通过左某把钱退给我。厉运东此前是以为在他的能力范围内能够把这件事处理好,没想到股东们不配合,加上又去找领导,把事情搞复杂了,这样的话超出了他能力范围,没有把我们的事情处理好。这么大一笔钱他肯定不敢收,我想这是他退钱给我的主要原因吧。
本院认为:
被告人厉运东利用其担任孝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厉运东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被告人厉运东在去广水办案,第二天返回孝昌后,左某以送包为由给予其10万元,厉运东在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的情况下,仍收受该10万元。其在一段时间内非因客观条件限制,既未向领导报告,亦未作其他处理,其待提出的“打包处理”方案被否决,广平沐足案相关人员陆续归案后才予退还,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鉴于被告人厉运东退还该10万元不是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其行为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而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未因收受该款而拖延案件办理进度和质量,对案件无实质性影响;其退还款项时间距离关联案件被查处已有数年;其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厉运东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审 判 长 骆荣华
审 判 员 范波涛
人民陪审员 陈全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辰
媒体记者问厉运东,为何不在第一时间将10万元上交相关部,或是告知局领导?
厉运东称自已有两个原因。
“当时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当时这个案件突发情况,处理这个情况,我担心我的局内搞不清楚是谁跟他是关系人,第二个问题就是说,左某权他是我公安机关内部人,我也不希望我跟领导汇报了,说左某权怎么送钱给我,那是对左某权也不是很好,我跟左某权是同事,关系还比较好,左某权一上班我就认识,有几十年,不想把这个事情把左某权出卖了,这就是内心的想法。”
因为免于刑事处罚,厉运东仍担任孝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直至今日,他依旧四处奔走,试图证明自已并未犯罪。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游新闻、澎湃新闻、LBS、法律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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