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堃哥。
今儿想聊聊中国古代的“七出”和“三不去”,跟古代的婚姻有关。一看到“七出”二字,可能就有人不淡定了,不过今天只是聊聊这些历史文化中的客观存在,堃哥不预设立场。有女权主义者如果跳出来,不好意思,堃哥不接招,特别鄙夷啥都没看、啥都不懂就哔哔的那些文盲狗,不是瞧不起你不识字,是鄙视你没文化。
开始了。
中国古代历来有男方单向解除婚姻关系的做法,叫法很多种,“出妻”、“去妻”、“休妻”、“弃妻”等。很多人听过所谓的“七出之条”,实际上就是封建社会赋予男方的单向离婚权。但是是哪七条,堃哥打赌绝大多数人是说不清或者说不全的,不服来战!
“七出”的说法在《大戴礼记·本命》中有明确的记载: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这一规定的基础,其实是“男尊女卑”的社会观念和伦理规范,我们再怎么抨击,也还是曾经存在过,且在现如今仍有市场。很多人嘴上男女平等,骨子里还是男尊女卑那一套,危害性更大!闲话少叙,看看这“七出”具体的解释。
先说“七出”第一,“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传统礼教对“顺父母”这一点是极端注重和强调的,放到现在应该也少有人反对吧?当然,这里的“顺父母”是指顺夫家的父母。礼教认为儿媳顺从公婆,与家人和睦相处,方能与丈夫相配,而家族才能兴旺发达。如果儿媳做不到这一点,无论其他方面再善良,也是违背了最基本的妇德,无论她有多大的才能,都不能与丈夫相配。
另外,“顺父母”也是对儿子最大的要求,儿子在处理夫妻关系时也必须遵守上述准则。父母喜欢儿媳妇,即便夫妻感情不和,儿子也要终身相守;反之,不管夫妻情爱甚笃,儿子也必须休妻。如果儿子违背父母意愿,维护自己的妻子,就会被指责为最大的忤逆,《左传·襄公二年》中说:“礼无所逆,妇,养姑者也。亏姑以成妇,逆莫大焉。”
从历史上看,儿子为孝顺父母把妻子赶出家门的事例,不胜枚举。如《后汉书·鲍永传》记载,上党屯留人鲍永“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叱狗”,仅为此事,鲍永便将妻子休弃。《白孔六帖》“詈媵婢出妻”条记载,唐代李迥秀的母亲原为媵婢(陪嫁的婢女),听见儿媳骂媵婢而不高兴,迥秀得知后,立刻休妻。有人问他为何因这样的小事而出妻,他回答:“娶妇要欲事姑,苟违颜色,何可留?”
第二,“无子,为其绝世也”。中国传统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上事宗庙,下继后世”,《孟子·离娄》里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历史上因“无子”而出妻的现象也挺多,如东晋王嘉《拾遗记》记载,东汉经学大师贾逵的姐姐为韩瑶的妻子,“嫁瑶无嗣而归”,而贾逵自五岁起就由归家的姐姐抱着听邻居读书,并因此成才。针对这种情况,女家在出嫁之时便会考虑到婚后不一定能生子并有可能被休,所以会私藏一些财物,以备日后生活或改嫁。
不过,无子出妻的理由一般不适用于嫔妃媵妾众多的天子或诸侯。诸侯的夫人惟有犯“无子”之外的六出,才会被休,而天子的后妃就算犯七出,也只是被冷落或废黜。
第三,“淫,为其乱族也”。若妻子不守贞操,与人私通,在古代被视为非常严重的罪过,因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妇德,而且有可能影响到夫家宗嗣血缘的纯正。此类事例在历史上更多见。如《春秋·文公十四年》记载,叔姬为鲁国公室女,当时嫁给齐国国君为夫人,鲁国派单伯送她前往齐国,谁知二人在途中私通,所以到达齐国后二人皆被抓,叔姬因此而遭休弃。宋元明清以来,出于“万恶淫为首”的教条,对妇女的贞操要求达到极致,对妇女“私通”的处置也更为严厉,不仅出妻,许多家法族规会作出处死的规定。
第四,“妒,为其乱家也”。在男尊女卑的中国古代社会,女子的嫉妒不仅会损及夫君的尊严,而且被视为“乱家”的根源,《意林》引《申子》之语称:“妒妻不难破家,乱臣不难破国,一妻擅夫,众妻皆乱;一臣专君,群臣皆蔽。”“妒妻”的负面作用,已经上升到“乱臣”贼子的高度,这段话应该不需要翻译解释吧?
第五,“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所谓“与共粢盛”,是指夫妇共同以器皿盛黍稷在宗庙中祭祀祖先。“上事宗庙”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患有“恶疾”的妻子无法与丈夫共同在宗庙中祭祀祖先,显然不符合古代婚姻的宗旨。不过,一般认为女子患有“恶疾”,只是其命运多舛,并非有意犯下过错,所以真正因恶疾而出妻的事例,在历史上是极其罕见的,至少堃哥没查到具体的案例。
第六,“口多言,为其离亲也。”长舌妇,多嘴多舌,导致家人不和,亲属相争,也是被休的理由。中国传统社会观念对多言的妇女一直严加指责。如《诗经·大雅》诗句称:“妇有长舌,维厉之阶,乱匪降自天,生自妇人。匪教匪诲,时维妇寺。”据说这是讽刺周幽王的,长舌是指多言多语,周幽王的乱政并非从天而降,而是由妇人引发,幽王对自己所宠爱的长舌妇(指褒姒)言听计从,所以导致了这场灾难。历史上因多言而遭弃的,也比较多见,比较有名的如《汉书·陈平传》记载,陈平早年家贫,与哥哥陈伯一同生活,陈伯辛勤劳作供陈平读书。陈平要身高有身高,要模样有模样,有人背地里说,都说陈平家贫,吃什么长这么好的呢?他嫂子,也就是陈伯的妻子,对陈平不干活儿非常看不惯,说“亦食糠核耳,有叔如此,不如无有。”陈伯得知后,认为妻子的多言会导致兄弟不和,“逐其妇弃之”。
第七,“盗窃,为其反义也”。这儿所说的“盗窃”主要还是指盗窃家财。盗窃不仅是一种恶行,更重要的是在古代大家族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盗窃家财对家族关系的维持造成极大危害。《吕氏春秋·遇合》中记载,女家父母因怕出嫁女无子而被休,所以让女儿私藏财物,早做准备,结果儿媳的行为被公婆发现,他们认为“为我妇而有外心,不可畜”,于是以“盗窃”的罪名将她休弃。
上面这些就是“七出”的具体内容。除了这七条之外,因妻子违背夫命、妻子主张分财别居以及妻子家中有人犯法等,也有可能被休。
还有“三不去”“七出”之所以被很多现代人知道,很大原因是出于对封建社会陈规陋习的批判。但其实,中国古代还是非常重视婚姻和家庭的稳定的,认为这是社会和国家稳定的基础,这和如今的观念也是一样的。所以《大戴礼记·本命》在提出“七去”的同时,又提出“三不去”的说法:“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就是说,下列三种情况不能出妻:一是妻子娘家已无人,离异后妻子无法维持生活的;二是妻子为公婆服过三年丧,有恩于男家的;三是贫贱时娶的妻子,富贵后不能弃,否则便违背了传统的道德规范。
而且,“三不去”也正式出现在古代政府法令中,反对已婚男女随意离婚,对没有充分理由的“出妻”行为要予以惩罚。比如,《唐律·户婚》“妻无七出”条明确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明律·户律·婚姻》“出妻”条也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可见,“三不去”对“七出”是一种制约,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传统的夫妇之道。
另外堃哥还要强调一下,虽然七出之说盛行,似乎中国历史上都是认同并且严格执行的,但其实古人对“七出”之说的态度颇不一致。司马光在《家范》中称:“自古及今,以悍妻而乖离六亲,败乱其家者,可胜数哉,然则悍妻之为害大也。......今土大夫有出妻者,众则非之,以为无行,故士大夫难之。”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当时社会舆论对出妻之举颇多非议,而且司马光本人也只是提到对“乖离六亲,败乱其家”的“悍妻”应当休弃,并未论及其它。
至于七出中的“无子”和“恶疾”两条,更是颇受质疑。如明代刘基《郁离子·羹藿》称:“恶疾之与无子,岂人之所欲哉?非所欲而得之,其不幸也大矣,而出之,忍矣哉!夫妇,人伦之一也,妇以夫为天,不矜其不幸,而遂弃之,岂天理哉!”
历朝法律也考虑到这一点,如《唐律疏义·名例三》记载:“问曰:‘妻有七出及义绝之状,合放以否?’答曰:“犯七出者,夫若不放,于夫无罪。’《大清律例》也称:“七出,乃礼可以出者,非谓必应出也,与义绝不同。”
今天关于“七出”和“三不去”的话题就到这儿了。朋友们可能注意到,文中还有一种“义绝”的情形,也是古代离婚的一种原因,这个下次堃哥再接着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