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这块目前我国刑法借鉴的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不可反驳的推定,14岁需要负刑事责任的8种罪,不论当事人懂不懂法,懂不懂所做事情产生的后果,哪怕差一天不满14岁就无需负刑事责任。
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可反驳的推定,如果公诉人能证明当事人犯罪时懂自己所做事情能产生的后果,那这样哪怕12岁也须负刑事责任。
全球一共有45个国家把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4岁,包括德国为首的大部分欧洲发达国家;还有20多个定在15、16岁;还有100多个是定在13岁,都是拉菲这些小国。
摘出来说说比较狠的英美,英国定在10岁;美国有35个州是没有刑事责任年龄这种规则的的,其它的几个也是10或者12。
所以你们是想采用哪种?